新疆人社厅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22.10.2014  13:41

        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天山网讯(记者庞雪芳摄影报道)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医疗保险方面涉及哪些问题?医疗保险如何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自治区人社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袁增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关系转移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内转移,一个是跨制度转移。医疗保险里面提及到的统筹城乡其实就包含了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将来医疗保险发展方向就是城乡居民趋向一个同等待遇的目标。现在城乡居民待遇还不完全一致,现在的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特别是筹资水平还不一样,待遇水平也有区别,唯一一致的是财政补助的标准。2014年是每人每年补助330元,这点城镇居民和农民一致。如果仅仅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还视为制度内的转移,这块差别还不大。

        而所说的跨制度转移,打个比方,以前你是一个农民,户籍制度改革后你的身份变成了居民,进入单位参加工作,这时参加的医保就是跨制度转移。这个医保单位要缴费、财政要补助、个人要缴费,属于三方筹资,且每个月缴费、享受的待遇标准、筹资的水平,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待遇相差是比较大的。待遇水平大概差两倍多,筹资水平大概差10倍,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可能会涉及这个问题。

        至于如何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其实制度内转移问题不大。因为财政补助是一样的,待遇也相差无几。而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参保人员身份的转移,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可能致使待遇上有所区别。社会保险关系是配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工作,医保会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走。

        记者: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影响?

        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闫科明:过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必须要有城镇户籍,把农业户口定性为外来务工人员。而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农业户籍和非农户籍的区别,二者之间的身份没有区别,他们都成为了居民。这样的话参保人员可以量力而行,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外,文件写到一条,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户籍关系不是很大。2014年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4年7月1日实施。今后不管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相互转换,文件告诉我们可以互转,这样使所有参保人员在制度优化体系完善中获益。过去,农业户籍只能参加新农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他们就可以选择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缴费高,退休后待遇比新农保高。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同时有利于确保参保人员在退休以后追求较高的养老保障和退休待遇,实现其老有所养。

        记者:作为新农保人员,应该如何看待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自治区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党立新:2014年2月,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股改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取消了原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制度实施后,要做到四个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自治区的相关实施意见已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正逢其时,将对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给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带来利好。

        当前,自治区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0元/人/月。两个制度合并以后,包括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内的各项标准都将统一。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迈出可喜的一大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项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了均等化。

        记者:随着调整户籍制度的管理,外省、本地区符合城镇落户人员增多,意味着我们的服务对象随之增加,具有城镇户籍的劳动力在就业方面都享有哪些政策?

        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指导处副处长韩冰:在就业方面,具有城镇户籍的劳动力可以享受到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发挥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以及办理就业、事业登记。

        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流程为就业、事业人员需到所在社区、街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后,方可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补贴。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见习补贴。

        在就业援助方面,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这里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七种情况:一是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二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三是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四是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五是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六是残疾人;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记者: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职业能力建设方面面临哪些新挑战?

        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王静:目前,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职业能力培训已实现了全覆盖,并没有户籍差异。但新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农民变为居民后,转移人口增加,培训需求也会随之增加,这使新疆培训机构和服务将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从提高新疆培训水平,建立好的培训机制上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促进产业转移,转移人口的增多会使培训的规模扩大,培训机构需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次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后影响到培训结构,要结合新疆产业结构的调整来进一步调整培训专业和资源。第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让人员流动变得更容易,也会促使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发生变化。因此,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须更具灵活性,才能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