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为造成救灾物资损失将处罚或追责

24.04.2015  13: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挪用和占用救灾物资,因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失或丢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新疆民政厅了解到,为规范救助工作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存储安全、高效使用,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国家和新疆等法规,经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中详细明确了救灾物资的品种、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办法、物资入库规定、物资储备管理责任与管理经费、申请救灾物资程序、审批权限等各个环节要求。

  救灾物资入库时,县以上民政部门须会同物资储备机构对自行采购救灾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委托有关专业质检机构对物资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物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各级民政救灾部门为救灾物资的主管机构,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接收和物资调拨申请审核,要建立物资储备台账,定期检查物资存放情况,确保安全。

  此《规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正规化管理,缩短救灾物资调运周期,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切实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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