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限

05.06.2015  11:40

    新疆网讯(记者李宁艳报道)即日起,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或变更不用跑“”,直接就近到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即可办理审批事项。

    6月4日,自治区商务厅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除了单一店铺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范围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的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农药、农膜等商品以外,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原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鼓励类、允许类新增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或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等规定内容外,其变更事项均由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还要求从事商业领域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分销商品名称、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等),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并在经营范围后注明“以上须经国家专项审批的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载明项目为准,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招标、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字样。

    自治区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放权,是商务厅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工作职能的有效尝试,商务厅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