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执行新差旅费标准 主要修订住宿伙食交通费标准

17.09.2014  19:22

    亚心网讯(记者刘书成 于惠如 杨波报道)新疆新的差旅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订后已经出台,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央差旅费制度改革的要求,《办法》中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各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标准。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期间,一律执行当地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同时,严格规范差旅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必须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出差结束后回本单位凭票据报销,不得向他人或部门转嫁差旅费用。

    9月16日,记者浏览《办法》发现,差旅费标准的修订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三大块。

    《办法》规定,在住宿费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各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到区内出差,省部级每人每天800元,司局级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在伙食补助费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各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在区内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全国各省区市标准均在100元-120元之间)。

    考虑到新疆地域辽阔,县与县之间距离较远,《办法》适当提高了连续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加发伙食补助费标准。规定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50元伙食补助。而之前制定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新财行〔2005〕148号)中,这项标准为20元。

    《办法》参照中央的做法,取消了公杂费和通讯费的内容,统一改称市内交通费,标准是每人每天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