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绿色发展评价工作

07.04.2017  20:27

  为推动和保障我区绿色发展评价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精神,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绿色发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依照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建立《自治区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3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函,对《自治区绿色发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自治区各部门意见,要求各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提出适用于我区评价的指标修改建议。《自治区绿色发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明确了评价的目的、遵循原则、评价体系建立方法和部门工作职责,为科学组织实施我区绿色发展评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