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今年政府债务限额3150.7亿

06.05.2016  10:07
   新疆今年政府债务限额3150.7亿

  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财政部核定批准的限额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区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3150.7亿元。这也意味着今年我区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这一批准的限额。

  5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新增债务限额”的规定,中央核定2016年自治区政府债务限额等于2015年债务限额2836.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212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16.7亿元)加上新增债务限额314亿元,共计3150.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240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44.7亿元)。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和中央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的规定,同时,按“风险可控、统筹兼顾”原则,以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为主要因素并统筹考虑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确定自治区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3150.7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务限额788.9亿元、各地政府债务限额2361.8亿元。

  2015年末自治区政府债务余额2633.4亿元,小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限额。此外,2015年末地方政府或有债务1242.4亿元,比2014年末清理甄别锁定数减少51.6亿元。自治区财政厅将督促各地统筹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财政预算资金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

  同时,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非政府债券形式的政府存量债务,降低地方利息负担。鼓励地方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通过移交—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改造,运用多种方式化解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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