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我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

18.05.2016  18:44

新林传发〔2016〕70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对森林生态安全作出的“四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中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新要求,把“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搞好城市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搞好城市周边绿化造林,充分利用不适宜耕作的土地开展绿色造林;搞好城市群绿化,扩大城市之间的生态空间”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我区森林城市(城镇)建设,掀起我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热潮,把美丽新疆、美丽城市、美丽城镇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大意义

国家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市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要求(附件2)并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授牌的城市。截至2016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6个城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其中,我区阿克苏市、石河子市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被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森林城市”。目前,全国有130多个城市在积极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我区库尔勒市也正在创建。在当前我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新形势下,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促进各地森林城市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新疆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建设森林城市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在吸收二氧化碳、净化空气、美化环境、降低噪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城市森林、建设森林城市,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就是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新疆建设的具体实践。通过大力开展城市生态建设,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可增加城市森林面积,构建城市生态系统,弘扬城市绿色文明,提升城市品味,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四季清新、生态优美、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改善人居环境和民生福祉,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根本宗旨和基本要求。

(二)建设森林城市是推进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迫切需要。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特色是生态,核心是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目标是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之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目标,迫切需要结合新疆生态建设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大力开展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构筑丝绸之路经济带绿色屏障,特别是通过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改善核心区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推进丝绸之路经济核心区建设取得新突破。

(三)建设森林城市是建设美丽新疆、洁净新疆的重要内容。城市是人口、产业、经济、文化高度聚集的区域,绿化水平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有利于增强城市生态理念,提高城市绿化档次,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增强城市带动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森林城市的辐射带动,打造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城市示范和样板,从而为建设美丽新疆、洁净新疆注入生机和活力。

(四)建设森林城市是新常态下引领林业大发展的新引擎和又一着力点。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城镇绿化,改善和提高城区、城镇周边森林覆盖率,弘扬森林生态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大力实施城市(镇)绿化工程是新常态下我区工程造林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大干林业、干大林业的又一载体和抓手。借各地落实习总书记指示精神这一东风,掀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高潮,通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城市生态建设,大力开展造林绿化,加快推进“身边增绿”,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将为我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林业大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围绕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内容要求,积极推进城市(镇)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建设

国家森林城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城市周边森林屏障建设、通道林带建设、水系林带建设、城区绿化和森林文化建设等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城市实际,突出重点,加以推进。

(一)积极推进中心城区绿化工程。提高中心城区绿化程度和森林覆盖率是森林城市建设主要任务,也是国家森林城市评估的硬性指标,各地林业部门要与城建园林部门积极协调,形成合力推进中心城区绿化工作。一是抓好中心城区的乡土绿化乔木营造。要以新疆乡土树种为主,重点抓好城市出入口和主干道两侧、中心广场四周以及沿湖、沿河的绿化,将城区道路节点、公园、街旁休闲公共绿地等建设成为“小森林”,达到建成区乔木绿地率不低于30%的休闲公园建设要求,打造以乔木为主、乔灌花搭配的组团式、多层次、立体化绿化格局,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品味。二是抓好中心城区增绿工程。要加快实施各城市(镇)住宅小区、居民社区以及学校、单位的绿化工程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实现居民身边增绿;要乔、灌、花、草科学配置,点、线、面、片合理布局,层次丰富,提升景观效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区建筑物的屋顶、墙面、坡面、堡坎、立交桥等全面实施立体绿化。三是抓好中心城区道路林带建设。按照“树有高度、林有厚度”的要求,加强本地城市的主干道两侧林带建设,对没有绿化的道路两侧,要选择适宜的乡土树种进行补植增绿。四是抓好城市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对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强城市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绿化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巩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建设成果,提升森林城市的品味和档次。

(二)大力实施城镇绿化工程。城镇生态绿化要参照当地中心城区的有关做法,加强造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成区内城镇的乔木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要加强城乡道路两侧林带绿化建设和建成区水系林带建设,突出本地特色的乔木树种,提高道路、水系绿化水平。要以中心镇、示范镇建设为带动,以乡镇街道绿化、单位庭院美化为重点,加大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公共绿地建设,提高城镇森林和绿化覆盖面积。

(三)加快乡村绿化工程步伐。结合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乡村绿化步伐。一是抓好乡镇、村庄出入口主要道路绿化。二是加强城市与乡镇结合部的绿化工作,推动城乡绿化一体化。三是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引导农民利用村庄“四旁”隙地和闲置地,发展苗木花卉、经济果木林和速生丰产林,促进农民绿色增收。四是加强村庄四周的森林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以及“护村林”建设,展现村庄文化底蕴和乡村气息,促进绿色乡村建设。

(四)实施生态文化工程,弘扬发展森林文化,普及生态文明理念。一是抓好生态科普基地建设。各地城市的中心城区要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生态文化示范区、森林(湿地)博物馆、城市花卉苗木市场等弘扬森林生态文化的基础设施建设,繁荣生态文化产业,传播生态文化知识,普及生态文明理念。二是努力提高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积极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依法收缴绿化费,使当地居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5%以上。三是开展城市森林认种认养活动。积极开展城市林木认种、认养活动,大力营造青年林、结婚林、成长林、“三八”林等纪念林,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建活动工作的积极性。四是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城乡古树名木保护,对树龄100年以上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大力栽植“长生树”和珍稀阔叶树,培育后备珍贵森林资源。五是开展生态文化创作活动。积极开展森林生态保护科普宣传活动,组织社会各界创作反映森林生态文化的歌曲、书画、影视等各类文化作品。

三、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指标,积极推进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要大力宣传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意义及评估指标。各地林业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向地方党政领导宣传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重大现实意义,特别是要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评价指标及有关申报程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创森组织领导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通过顶层设计和高位推动使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活动取得实质成效。

(二)积极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地林业部门要把本地城市(县城)的森林覆盖率、中心城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等涉及森林城市评价的一些硬性指标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现有城市的绿化基础条件,遵照先易后难的顺序,制定创建森林城市的计划与时间表,制订本地城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特别是对条件成熟拟创建城市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一起实施。

(三)加大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社会宣传。要动员当地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措施,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创建工作中来,及时报道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先进典型,为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活动营造浓厚氛围。

请各地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调查摸底情况(填写附件3调查表)及创建计划以文字材料形式于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同时,为便于工作指导和联系,请各单位明确1名森林城市工作联系人,并将信息表(附件4)与调查材料一并报送。

联系人:李娜   陈浩   0991—5851215(传真)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程序

2.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3.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现状调查表

4.森林城市建设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5月17日

 

 

附件1: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程序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的要求,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其他部门的“创城”作法,拟对称号批准按照以下六个程序进行:

(一)创建的启动。遵循自愿原则,有意加入“创森”队伍的城市,按照有关程序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创建城市范围。省、自治区所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级市。

2、创建启动备案。由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创建的指导监督。为了更好地贯彻“创森”的理念和要求,国家林业局主要从4个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

1、规划引导。制定《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引导和规范“创森”城市按照导则要求,编制一个10年以上的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创森”理论、科技、管理等业务培训,推广先进理念,交流工作经验。

3、现场指导。派专家组或工作组到“创森”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创森”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4、信息交流。督促“创森”城市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全面掌握各地“创森”进展情况。

(三)称号批准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出:

1、“创森”城市达到“两个2”创建时间要求(即:在国家林业局备案开展“创森”活动满2年以上;编制并实施森林城市建设规划满2年以上)后,由所在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称号批准的申请。

2、提交“创森”工作报告、规划实施报告和指标自查报告(简称“三个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称号批准的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评审。组织评审组依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对各城市的三个报告及其他材料逐一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2、实地核查。组织核查组对审查中有异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3、社会公示。根据评审意见和核查意见,初步确定拟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公示城市名单,并在中国绿色时报和关注森林网上公示。

4、党组审定。综合公示等情况,确定拟批准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名单,报局党组审定。

(五)称号批准的决定。根据局党组的审定意见,以国家林业局名义下发称号批准文件,并在当年召开的中国城市森林建设座谈会上授牌。

(六)称号批准后的管理。为发挥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典型示范作用,对称号实施动态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常规性督查。不定期派专家组或工作组对国家森林城市建设进行督促检查。

2、三年后复查。批准称号3年后,组织一次全面复查。先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查报告,然后由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并通报复查结果。

3、特殊情形的处理。对发生重大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影响恶劣的重大涉林事件的国家森林城市,取消称号;对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国家森林城市,根据具体情形,变更或取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