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疆新举措开启依法治运新时代

08.12.2014  12:09

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疆道条》)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是对1998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新疆道条》的第一次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新疆道条》共分七章五十八条,全面规范了道路客运、货物、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货运代理(代办)等道路运输领域各有关方面行为,并对国家机构改革后移交至交通运输部门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规范。修订后的《新疆道条》突出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运输服务保障,强化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管理,适应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新要求,最大限度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家道条》),《国家道条》和部颁规章在新疆具体实施中存在的不足,立法定位更高、更准,调整范围更全面、内容更丰富、方式更科学,更具备可操作性。

新疆道条》的修订发布,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疆、依法治运的重大举措,是着力构建符合新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的生动实践,必将开启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的新时代。

亮点一 助力依法治疆,推进依法治运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关系到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1998年7月30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新疆道条》,使新疆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促进新疆道路运输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疆道条》实施16年来,全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与服务,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道路运输业总体规模和实力明显增强,不仅为各族群众生活、生产提供了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新疆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形势快速发展,新疆道路运输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的提出以及第一次、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召开,都为新疆发展提供重大历史机遇,也要求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必须尽快改变管理模式,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在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对《新疆道条》加以修改,以便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2008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新疆道条》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后因国家启动大部制改革、《国家道条》重新修订等原因,修订工作暂停。2013年,《新疆道条》被列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后评估项目,经过调研和评估,2013年年底完成了立法后评估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建议重新修订。2014年初,《新疆道条》修订再次被列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在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调研,起草了《新疆道条》,经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2014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新疆道条》(修订草案)递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14年11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了《新疆道条》,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疆道条》的发布实施,是新疆道路运输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顺应新疆发展的新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重要体现,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运的重大举措,为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监管、服务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亮点二 凸显道路运输服务社会、服务民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职能转变,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要求,《新疆道条》的修订不仅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还增加了大量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内容。

考虑到新疆各地州间路程较远,冬季严寒,各别地段路况不佳,气候变化较大,客运车辆一旦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将造成旅客长时间滞留,甚至对旅客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危险。因此在《新疆道条》中明确了班车经营者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直接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的日常出行,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新疆道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并规定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为规范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新疆道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运输安全等进行约定。

为方便广大乘客购买车票,客运站将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便民售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