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25.03.2016  18:45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自2015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201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2月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联合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16年初,经自治区编办批准,自治区环保厅专门设立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全区排污权交易储备平台建设、运行及管理,以及自治区统筹的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技术审核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暂行办法》,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四项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

  属于试点区域和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购买排污权,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下一步,自治区环保厅将加强对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技术指导,尽快建立统一的交易管理平台,积极开展排污权核定工作,推进自治区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效降低社会减排成本,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同时为企业拓宽排污权抵押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