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市民银行卡异地遭盗刷4万多 法院判银行赔储户80%损失

27.01.2015  11:12

  人在乌鲁木齐,卡也在手里,但却在千里之外被盗刷了4.45万元,找银行索赔无果后,乌市市民王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1月20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有过错,承担80%责任,赔偿储户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

制图/赵勇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市民起诉银行承担责任

  王先生说,2011年9月,他在某银行乌鲁木齐扬子江路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2013年1月7日下午,王先生人在乌市,银行卡也在身上,却收到银行卡取款短信提醒消费4.45万元,他随后到附近银行柜台打印了银行卡明细单,显示是在河南省许昌县被盗刷的,王先生随后前往河南许昌报案。

  银行卡被盗刷后,王先生曾找银行协商赔偿有关损失,但一直没有结果。2014年11月25日,王先生将这家银行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王先生认为,此前,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具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同时具有识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的义务,银行方在存款安全保障措施方面有疏漏,应支付存款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证据保全公证费明细。

  被告银行方辩称,王先生虽然打印了明细单,但不能证明银行卡当时在乌市,卡是在许昌县亚细亚钢材销售部的POS机上被刷,POS机也可能被带到别处,且犯罪分子获得的密码信息是由储户自己保管的,王先生应该追究POS机所属银行的责任。

   银行有过错

   承担8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该银行办理银行卡,设置了交易密码,双方由此成立合同关系。王先生发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当日便到该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当时带了真卡,而刷卡交易地在河南,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活常理,同一张真卡不可能在河南当日下午被盗刷后,又于同日出现在乌市王先生手中。

  主审法官郭晓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造成王先生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发卡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使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故发卡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是王先生借记卡凭密码支取,从刷卡交易成功的结果看,可以认定他人使用了正确的密码。王先生作为密码拥有者亦负有妥善保护其密码不被泄露、不被盗用的义务,因此王先生也有一定过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高度保护持卡人卡内资金及用卡环境安全的义务,综合此案损失产生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王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银行承担80%责任,应赔偿储户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