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下放工作的通知

26.10.2016  19:48

                  新农机办发〔2016〕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提高农机管理部门行政效能,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下放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下放工作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和《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县(市、区)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在地(州、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站)的指导下,承办本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驾驶证业务等未下放至县(市、区)的地(州、市),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业务和档案的下放交接工作。各地(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序将驾驶证核发(初次申领)、换证(增驾、期满、变更、转入)、补证、注销、审验等业务及相关档案一并下放至县(市、区)办理。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岗位设置,落实岗位责任。根据农业部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承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应当明确工作岗位,设置受理审核岗、考试岗、驾驶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专人专岗,责任到人。在《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同时将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农机监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打印各类与办理驾驶证业务有关的证、表,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统一归档管理。

(二)做好衔接,有序完成档案交接工作。一是清理档案。地(州、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对现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要进行清理。清理的驾驶证档案应当具备《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体条件证明》、《考试成绩表》、《准考证明》、《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记录》、《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等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予以补充,无法补充的暂不移交。二是做好移交。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站)与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应沟通,做好移交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分期、分批、有序地做好交接工作,每次移交时,要有记录、有交接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名。三是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按照档案管理设备的相关要求,配备齐全档案管理设备。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三)考试权下放要求。考试权下放后,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办理考试申请的受理、考试预约、考试凭证核发、现场监考、考试成绩确认及复核、系统信息录入等工作。对不具备考试条件的县(市、区),由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站)组织考试。有条件的地(州、市),可组织县(市、区)之间互相交叉考试,确保驾考质量。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考试前、考试结束后应分别将考试安排计划和考试总结报送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驾驶人考试业务工作规范,按照规定的考试内容、考试标准和考试程序进行。考试过程中,地(州、市)应指派专人进行每一次考试现场指导和监督。

(四)驾驶证核发等业务下放要求。驾驶证核发业务权限下放后,县(市、区)农机监理站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制作、核发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换证、补证、注销、审验等业务权限下放的具体办法由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负责制定。

(五)驾驶证档案管理下放工作要求。驾驶证业务下放后,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做好业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确定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驾驶证业务办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驾驶证业务档案,做到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

三、加强督查工作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政审批业务下放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后,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建立驾驶证业务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特别是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考试情况及驾驶证核发情况、驾驶员档案管理等业务的工作流程、业务规范管理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对培训机构的教练车严格执行年检和报废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安全。

        (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权力责任清单事项,明确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责任,增强权责一致意识,实行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

各地(州、市)要按时间要求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关业务和档案资下放交接工作,自治区农机局将在年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进行督查。请于2016年11月20日和2017年6月30日前分别将实施方案和完成情况上报自治区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联系电话:0991-4338296、4338056  、4338073(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