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新疆首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6.04.2017  12:11

人民网乌鲁木齐4月26日电(韩婷)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2016年高院二审办理了新疆范围内第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即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正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对全疆范围内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邢某原为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投资管理公司工作期间一直负责包括巴里坤县某局等在内的相关认证业务。2014年8月,邢某辞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邢某向新公司披露原单位客户巴里坤县某局的相关资料,导致投资管理公司客户流失。随后,投资管理公司以邢某及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涉案客户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投资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投资管理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新疆高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存在的一种法定权利,相关经营信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某投资管理公司在此案中主张的涉案经营秘密只要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就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邢某自2011年10月入职投资公司后即在有机技术岗位从事该公司的有机产品认证业务服务工作。其中,2011年、2013年、2014年由邢某经手联系,并代表投资管理公司与巴里坤县某局签订了《有机产品认证培训咨询合同书》。双方通过多次洽谈,在有机产品管理体系覆盖产品、服务范围、咨询、培训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方面达成合议,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上述信息不为相关领域的经营者所普遍知悉。它们共同组合形成了关于特定客户巴里坤某局一整套经营信息,投资管理公司由此获得竞争优势,能够给投资管理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投资管理公司与邢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人力资源信息等。还约定了保密规章和制度。可见,投资管理公司对其主张的经营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其还具有保密性。因此,投资管理公司主张的巴里坤某局的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

此案二审的审判长、新疆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易湘虎说,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位参与者的诚实和信用,这也是民事活动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某投资管理公司在与邢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客户基本信息等资料属于公司经营秘密,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和出卖。邢某对此应该是明知的,其在未从投资管理公司离职便与案外人注册成立新公司,非法向新公司披露客户资料,导致投资公司客户流失到新成立的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新公司明知邢某的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并使用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秘密。邢某及新公司的主观过错明显。稳定的客户是决定市场能否正常运营的主要因素,所以客户资料对投资管理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种隐形资本,大量客户流失必然给其公司带来较大的实际损失。并且,投资管理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客观存在。

近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判决邢某、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邢某与乌鲁木齐某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新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630元,合计44630元。

(责编:李龙(实习)、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