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自治区投建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站点主测对象名单的通知

23.03.2015  13:33

新林造字〔2015〕99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切实加强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健全全区监测预报网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站(点)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管理办法(试行)》(新林造字〔2009〕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审核,我厅对2011年以来建设的第三批17个自治区级林(果)业有害生物测报点和184个自治区级林(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予以确定(详见附件),分别授予裕民县等17个 “自治区级林(果)业有害生物测报点”和184个“自治区级林(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匾牌,准予挂牌。现将测报点、监测点名单及主兼测对象予以公布,并就测报点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自治区级测报点和监测点建设是健全我区测报网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的基础,也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测报点及监测点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按照《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治区级测报点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在抓好自治区级测报点和监测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本着“软硬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测报管理制度,加强档案整理,制作图表和本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标本,加强对测报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凝聚合力确保测报点、监测点的正常运行。

三、各地州市林业局要加强对自治区级测报点和监测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加强测报点和监测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我厅将对各测报点及监测点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匾牌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规格由各地州市林业局负责订制,制作费用从各地测报运行费中列支。

 

附件:2011年以来自治区投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监测)站(点)主兼测对象一览表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