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新生学籍注册及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27.03.2015  18:33

 

新人社办发〔2015〕42号

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新生学籍注册

及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确保2015年技工院校新生学籍注册及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自治区职业教育帮扶工程和国家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一)及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按照学生学籍注册的有关要求,在开学后及时收集、整理和核对新入学学生的基本情况,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校管理系统)录入和申报新生学籍基本信息。各地对技工院校申报的新生学籍注册信息要及时审核处理。

(二)加强学籍异动管理和重复学籍学生处理。各技工院校对发生的学生退转学情况,要及时在技校管理系统内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注册新生学籍时,不得为未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学生虚假注册学籍,不得为学生双重注册学籍。对于技校信息系统提示的重复学籍学生,要及时进行核对处理。实施弹性学制、学分制方式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和管理。

二、严格受助资格审核,做好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管理

(一)深入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各地和技工院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助学新政策,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使广大技工院校学生及时了解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调整的情况,了解新政策的内容。要以班级为单位,宣传介绍免学费、助学金和免住宿费教材费的资助对象和条件,以及学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流程,并指导学生做好受助资格申请和材料准备工作。

(二)各地、各院校要根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等文件精神,尽快开展学生受助资格申请和材料受理、审核、公示以及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等工作。开学初各院校要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各项资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评审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经过资格初审,确定受助对象。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界定政策资助对象范围,认真审核受助学生申请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规定流程做好学生受助资格审核审批工作,不得将非全日制教育学员和职业培训学员纳入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免住宿费教材费政策范围。对于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及时将受助学生名单盖公章后在学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拍下图片存档。

(三)及时申报审批受助学生信息。技工院校对于公示通过后的受助学生信息要全面、准确录入技校管理系统,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处理。

(四)全面办理中职资助卡。对于审核通过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各技工院校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乌银发〔2010〕186号)要求,免费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确保助学金全部通过中职资助卡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规范助学金发放行为,强化资金监管。办卡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学生资助卡信息及时录入技校管理系统。

三、全面有效使用信息系统。各地要对技工院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指导、督促技工院校全面有效使用信息系统。切实保证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全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注册,保证申请免学费和助学金的学生全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审批,保证毕业学生全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毕业管理和打印毕业证书,以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全面,确保资助资金预算准确、合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资助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资助管理制度和日常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和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加强日常工作中的监管。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技工院校校长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程序,认真核实各类投诉举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资助工作、保证资金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落实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及资金发放规范、安全、及时有效。为强化责任,请各地(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技工院校签订《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承诺书》(附件1、2),并与2015年4月15日前报自治区技工教育指导中心。

(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纸质录取工作春季学期于2015年4月10日结束,秋季学期于10月20日结束,之后招收的学生均注册到下一学期。未经电子注册的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不享受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批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相关工作,春季学期于2015年4月15日结束,秋季学期于10月30日结束。同时汇总所属技工院校填报的《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助学金补助资金申请表》)、《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和《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南疆四地州和边境县、贫困县生源情况统计表》(附件5),并报送自治区技工教育指导中心。

自治区区属技工院校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10月30日前,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免学费及助学金审批,并携带公示材料(影像打印件)、《助学金补助资金申请表》、《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南疆四地州和边境县、贫困县生源情况统计表》及受助学生填报的助学金、免学费、免住宿费教材费申请表和户籍证明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证明到自治区技工教育指导中心进行审批。

报送方式为纸制打印材料与电子版(Excel表格),传真件需核实收发信息。不加盖公章和手写填报的视为报送无效。

(四)各地、各技工院校上报学籍和资助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多报、重报、虚报、错报和漏报受助资金,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已经流失的学生,须从系统及报表中删除,发现有已流失却继续上报备案者,按套取国家资金处理。报送的《助学金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中涉及的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人数要与系统数据一致,如有不一致的以系统数据为准。各技工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与上述信息直接挂钩。对于漏报、错报、迟报受助学生人数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地区或学校自行承担。

联 系 人:王娟、武扬

联系电话:0991-3689685、3689690(传真)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1.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承诺书(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doc

2.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承诺书(技工院校).doc

3.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4.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5.2015年 季学期技工院校南疆四地州和边境县、贫困县 生源情况统计表

(附件3、4、5请在新疆职业能力建设群、新疆技校国家助学金群、技工院校信息员群下载)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