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26.01.2018  00: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新人社函〔2018〕33号

 

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不含南疆四地州)单科合格标准为271分、南疆四地州单科合格标准为247分、南疆四地州乡镇单科合格标准为230分。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二、参加考试人员达到相应合格标准的,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取得自治区级资格的,可在全疆范围内注册、执业;取得南疆四地州资格的,只能在南疆四地州注册、执业;取得南疆四地州乡镇资格的,只能在南疆四地州乡镇卫生院注册、执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