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60年:我当法官这些年

08.06.2015  12:14

翟青峰身着现在的法袍

翟青峰27年前刚工作时的照片

    编前语:翟青峰,现任天山区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27年前,翟青峰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来到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担任刑事审判庭的书记员。1994年,从新市区法院调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后相继担任过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见证了司法制度的发展、改革所带来的审判方式的转变、判决书公开方式的转变、新老罪名的变化。

    新疆网讯(记者吴杨翻拍摄影报道)

    见证 审判方式的转变

    刚工作那会儿,每次开庭中,我觉得整个法庭最忙的人就是审判长。那时候,刑事案件审判中,公诉人所在的公诉席,基本是和法官的审判席同台并齐的。

    我总是扭头问完公诉人,再转头问被起诉的嫌疑人,一边问还得一边记录。

    这种“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最大的弊端就是诉、审不分,法官几乎和公诉人坐在一边,偏离了居中裁判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了重大修正,审判方式也开始由“纠问式”改变为“控辩式”。公诉席也从原来和审判台平齐的位置上搬了下来,同辩护律师平起平坐。法庭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对抗,对于法官来说,则完全成为了“居中裁判者”。2012年,刑诉法进行了再一次“大修”,明确地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诉法的两次“大修”,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刑事司法中落实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最直接的现实意义就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要求法官的司法理念、思维方式随之改变。

    记得有一个案子,当时曾引发司法界关注。被告人李某喝醉酒后,打出租车回家。路上,他把手藏在衣服里,装作持枪的模样,把出租司机赶下车,然后自己驾车。结果刚走出一百米,就撞在了路边防护栏上。李某却趴在方向盘上睡着了。一审认定为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审中,我和其他一些法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定抢劫罪的证据有缺陷,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综合全案看,李某有正当的职业,一贯表现尚可,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是在借酒发疯,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应当属于寻衅滋事,法定最高刑五年。最终我们将抢劫罪改为寻衅滋事罪。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从以口供定案到以经过庭审中双方质证的证据定案,这种转变可以说是根本性的。它至今都影响着我们的实际审判工作。包括现在我们在开庭审理案件前,通常也不允许预先阅卷,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有先入为主的看法,以免出现不公的裁判。把更多申辩的机会留给法庭上的双方。

    见证 判决书公开方式的转变

    刚到新市区法院第二天,就被前辈拉着开了一个庭。我担任书记员。

    那时候电脑还没有普及。当庭记录,完全依靠纸笔和记忆进行。自己没有学过速录,所以第一次开庭我头都没顾上抬。为了追求速度,庭审笔录上的字迹就很难看。好在当时案件数量并不多,刑庭一年的收案量也不过两三百件。

    我印象是在1998年左右,市两级法院开始推行电脑办公,只要闲下来,就能看见有人用十指敲击桌子,不用说,一准儿是在用纸键盘练五笔呢。不过,这的确为后来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不仅提高了判决书的书写效率,还为实现法院判决书上网奠定了基础。

    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到了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开始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全部公开”。而我市两级法院也于2014年全面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上网”,不仅如此,在此基础上,市两级法院还推行了案件审理的“网上直播”。这在以前,是想都没想过的事。

    我刚到单位那会儿,法院工作人员还是戴着大沿帽,穿佩肩章的深蓝色制服。式样就跟现在的警服差不多。可这身“行头”和当时城管队员的制服颜色十分接近。有次出去送达开庭通知书,中午错过了食堂的饭点,就和同事出去吃饭。没想到,还没走到吃饭的巷口,路两边的小商小贩就都跑了。

    现在开庭,都要求法官着法袍出庭。这是由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行的一次换装后所延续下来的,目的就是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

    2010年,又在2000式旧款法袍的基础上,新增了法徽、领徽和袖章,法官穿着新式法袍在法庭上更显庄严。

    见证 新老罪名的变化

    这么多年来,被改变和摒弃的,又何止制服的款式。许多刑事案件的罪名,也如同这些旧款式的制服一样,被取代,被改变。

    我国第一部《刑法》,于198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又相继进行了八次修正。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罪名消失了,又有许多新的罪名出现了。

    其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就是“流氓罪”。因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在当时,属于刑法重点打击范围,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迟志强、张行、牛玉强等人,都是因此罪受刑。

    我们私下管这个罪名叫“口袋罪”,因为它实在太笼统了。这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不利。因此1997年实施的新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拆为具体名目的多个罪名: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多项罪名。这些分解出来的内容,体现了法定刑的更加适中和具体化,而新分解出的罪名,也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流氓”的叫法从刑法中彻底消失。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酒驾入刑”成为现实。对于酒文化盛行的当下,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城市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将醉驾定性为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酒后驾驶行为。

    从“流氓罪”的消失,到“酒驾入刑”,刑法罪名的变化,间接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变化。

    作为一位法律人士,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确实让我们自己也感到震惊。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说实话,大家都感到身上的压力越来越大了。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是深化司法改革必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