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恢复煤炭关税救不了中小煤企的命

14.10.2014  12:44

 

 

  10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宣布调整煤炭进口关税,规定从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炼焦煤、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其他煤、煤球等燃料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加上去年开始恢复最惠国税率的褐煤,自此,主要进口煤种均恢复了关税。关税屡次调节都与煤炭需求相关,煤炭紧张,则下调进口税率、提高出口税率。

  恢复煤炭关税被认为是救市,但救的是大企业,救不了中小煤企的命。靠救市让煤炭企业过上好日子是不可能的,煤老板们的黄金时代已经过去了。

  此次,煤炭产能过剩痼疾大发作,煤企盼星星一样盼进口关税上调,他们终于等到了。煤企欢欣鼓舞之余,立即享受胜利果实,10月8日晚间,神华调价的消息水落石出:所有煤种价格上调15元/吨,到目前为止是年内最大涨幅。

  上调幅度刚好消化此次进口关税上调空间。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冬娜表示,此次取消5大进口煤种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将给进口煤炭增加20元~30元/吨的成本。

  煤炭企业可以就此过上好日子了吗?未必。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从今年8月底以来,降幅持续收窄,没有出现大幅下挫行情。产地煤价格早已企稳,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小幅上涨。在强力救市举措下,煤炭价格企稳。但煤炭价格也没有大幅上升,产能过剩问题没有解决。

  在没有提高进口关税之前,随着库存上升,进口煤价格优势下降,进口量已经大幅下降。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口煤量为1.6亿吨,增长0.9%。8月中国煤炭进口量仅为1836万吨,同比跌幅高达27%,创今年新高。进口量不增,说明煤炭在低价水平上达成均衡,除非需求大涨,否则煤价大幅上涨的可能性为零。煤炭价格维持稳定,将是新常态。

  煤炭企业还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是环保,二是税收。两方面挑战都对大企业有利。

  北京雾霾敲响了高污染能源的丧钟,天然气、水电等清洁能源大受欢迎。7月10日,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研究院与能源基金会在北京联合发布 《煤炭环境外部成本核算及内部化方案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煤炭环境外部成本巨大,2010年总成本为5555.4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公共财政中环保支出的2.3倍。据核算,每吨煤炭环境外部成本为204.76元,相当于当年煤炭价格的28%。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下调5%,这足以让中小煤企出局。随着政府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大型城市用煤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以及限制劣质煤长距离销售、进口和利用,全国煤炭区域性销售将发生较大变化。

  大城市不得不皱着眉头使用煤炭,却想着有朝一日用清洁能源取代,那些小规模的矿山环保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与钢铁行业一样,煤炭行业会进入并购重组高峰期,未来三五家企业足够,中小煤企会被淘汰出局。业内人士预计,到2020年,全国年产12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产量占全国的煤炭产量的比重将达到85%左右,其中,年产千万吨及以上特大型煤矿产量将达到10亿吨左右。资源枯竭、扭亏无望、安全生产隐患多、蔑视环境的中小煤矿将走向末路。

  资源税调整迫在眉睫。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税收增加,目前山西一吨煤从量资源税是3.2元,改从价计征方式后,如果按每吨煤炭320元计算,2%的资源税率(据悉此次改革方案中划定的税率区间可能在2%~10%)也需要上交6.4元,地方政府没有动力清理几十种煤炭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煤炭流通阶段的成本远远超过开采生产成本,甚至有统计称,政府收费占煤炭企业净利润的43%。

  成本上升,无处转嫁,以往有些小煤矿常以向地头蛇输送干股办法降低成本,现在此路不通。

  说到全球收购资源,中国大企业收购资源成功案例不多,中小企业无实力可言。中小煤企既无父爱保护,又无短缺经济支撑,在大资本运作、成本上升期,最好的办法是被大企业并购。煤老板成为历史名词。

        核心提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作为财税改革的排头兵,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落地,象征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拉开了大幕。

        □郁慕湛

        财政部上周六表示,自今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等。这不仅有利于煤炭企业与开采地的环境保护,而且,作为财税改革的排头兵,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落地,象征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拉开了大幕。

        资源税从量计征,往往使资源税税率过低。税率过低的资源税使资源极大的浪费,但也使资源型地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矛盾十分集中。不过,在另一方面,过低的资源税反而诱使地方政府加大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次以煤炭资源税改革为起点的资源税制改革,从量改革为从价计征,且税率定位2%至6%,税率合理,将会有效消除这一弊端。根据征收资源税的本来意义,资源税所得的相当部分是直接用来补助资源开采地和建设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地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改革之后在浮动范围之内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正是基于此点,这次改革方案还特别制定了两条。一是在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可享资源税减征30%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二是对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以此鼓励采煤企业以更环保的方式经营开采煤炭。

        调整煤炭企业资源税,必须以清理收费为前提。改革规定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改革以后,资源税率对于个别企业可能有所上升,但对企业的收费清零,几乎所有的煤炭企业都会减轻负担。这对当前日子不太好过的煤炭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所以,资本市场对煤焦钢板块估计会产生一个短期企稳的判断。

        煤炭资源税改革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一部分。从税制改革的角度看,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在全国的税收收入中比重较低,改革影响面相对较小,且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已经达成较为明确的共识,难度较小。因此资源税改革尤其是煤炭资源税改革,被当作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排头兵首先推出。当下,资源价格尤其是煤炭价格比较低,企业经营较困难,加上改革后会增加企业税负,清费立税的呼声尤为迫切。

        无疑,煤炭资源税改革可促进我国整体税收制度的改革。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政府税收的公平透明,需要税收制度本身的公平、透明和规范。目前的煤炭资源税税率,如果在收费清零的前提下,可能只是一个适应现状的改革结果。长远来看,这样的规范化改革可能还会继续下去。

        与此同时,其他资源的资源税改革也必须继续进行。譬如,有色、黑色金属资源、稀土资源,甚至水资源等等。目前对于这些资源的保护以及开采地的环境保护,不只以地方政府收费的方式(这就难免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来解决,还以限制其他企业经营而给予大型国企特权来解决资源开采的乱象。这不仅破坏了市场规则,造成垄断现象,在法理上也是不通的。在中国疆域内的一切资源都是中国的主权资源、主权财富。企业开采经营这些资源,当然要给予相当的补偿,但其主权归属是属于国家和全体公民。这是不能不弄清楚的。

        因此,只有建立了规范的资源税收制度,才能够很好地保护中国的主权资源和开采地的生态,才能够规范中国的市场环境,乃至国际贸易秩序,因为这些资源还是要到国际市场交易的。

        如此看来,煤炭资源税改革,不仅有利于整个煤炭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保护资源地日渐不堪重负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渐次展开,打开了一个突破口。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

  资源税是个小税种,改革影响面相对较小,且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已经较为明确地达成共识,难度较小。因此把资源税改革尤其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作为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排头兵是适宜的。

  国家财政部上周六表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 基金 。煤炭资源税改革落地,扮演着财税改革的“排头兵”,象征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拉开了大幕。昨天资本市场煤焦钢概念股明显受益,并且市场认为煤焦钢板块短期内可能企稳。

  本次资源税改革扩围主要三大内容: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及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

  资源税从量计征,往往使资源税税率过低。税率过低的资源税使资源极大的浪费,但也使资源型地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矛盾十分集中。不过,在另一方面,过低的资源税反而诱使地方政府加大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

  这次以煤炭资源税改革为起点的资源税制改革,从量改革为从价计征,且税率定位合理。根据征收资源税的本来意义,资源税所得的相当部分是直接用来补助资源开采地和建设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地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正是基于此点,改革方案中还制定两点。一是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可享资源税减征30%优惠,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二是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以此鼓励采煤企业以更环保的方式经营开采煤炭。

  调整煤炭企业资源税必须以清理收费为前提。改革规定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 山西煤炭 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从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直接意义上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这是有利于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率对于个别企业可能有所上升,但对企业的收费清零。所以,改革几乎对所有煤炭企业都减轻了负担。这对当前日子不太好过的煤炭企业无异是个重大利好消息。所以,资本市场对所谓夕阳产业的煤焦钢板块会产生一个短期企稳的认识。

  可是,如果煤炭资源税改革仅仅是利好于境况不佳的煤焦钢板块,那么其意义也实在太小了。

  从税制改革的角度看,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在全国的税收收入中比重较低,改革影响面相对较小,且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已经较为明确地达成共识,难度较小。因此把资源税改革尤其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作为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排头兵是适宜的。

  目前的煤炭资源税税率,如果在收费清零的前提下,可能只是一个适应现状的改革结果。从长远看,这样的规范化的改革可能还会继续下去。

  煤炭资源税改革了,天然气、原油的资源税改革也改革了。其他资源的资源税建立和改革也必须进行下去。譬如,有色、黑色金属资源,稀土资源,甚至水资源等等。目前对于这些资源的保护以及开采地的环境保护,不光以地方政府收费的方式(这就难免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来解决,好像更高明的方式似乎是以限制其他企业经营而给予大型国企专门经营来解决资源开采的乱象。

  这样所谓高明的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规则造成了垄断现象,而且在法理上也是不通的。中国领域中的一切资源都是中国的主权资源、主权财富。企业对这些主权资源的开采经营,当然要给予开采地相当的补偿,但其主权归属是属于中国和全体中国公民。不能随便便宜外人,同样不能随便便宜开采这些主权资源的任何一个企业,不管是大型国企还是中小型民企,或者外资企业。

  所以有了规范的资源税收制度,才能够很好地保护中国的主权资源和开采地的生态,而且能够规范中国的市场环境,乃至国际贸易秩序。因为中国的主权资源难免还是要和国际市场交易的。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资源税改革近期扩围升级。9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会议决定,在做好清费工作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则于10月9日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

  资源税从价计征是完善国内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长期来看,资源税改革有助于理顺资源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对抑制无效需求、优化产业结构有着正面意义。与现行的从量计征相比,从价计征的优点非常明显。该征税体系从资源品价格变动出发,可以反映资源的内部稀缺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外部因素,体现税收与资源的直接关系。特别是在当前部分企业资源开采效率明显偏低的背景下,从价计征可以增强企业对资源品价格的敏感性,进一步理顺资源品售价、销量和开采成本等变量之间的关系,倒逼企业升级技术提高效率,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开采过程中“挑肥拣瘦”的现象,有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

  事实上,早在201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就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原油、天然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而作为我国主体能源,煤炭在我国一次性能源 消费 中的占比超过70%,煤炭资源税改革更关系到我国能否更清洁、高效地利用煤炭,也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石。但由于当时煤炭行业处于景气区间,煤炭企业向下转嫁税收的能力较强,如果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增加的税负将被转嫁至火电企业,加重火电企业亏损程度,并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因此,决策层对煤炭资源税改革一直相对谨慎。但近几年来,随着煤炭行业景气度下滑,下游需求低迷、行业整体供大于求、煤炭价格低位运行。在此背景下,煤炭企业向下游转嫁成本的能力有限,资源税改导致的新增税负不会增加中下游生产企业的负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决策层在此时启动煤炭资源税改革,无疑彰显了管理智慧。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清费”是资源税改革的前提,对于煤炭这一税收“费用化”情况较为严重的行业而言更是如此。按照近期480元/吨左右的煤价,以及2%—10%的税率区间计算,在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吨煤资源税将在9.6元至48.2元之间,远高于目前每吨5元的税负水平,若没有相应的对冲机制,无疑将使得本已处在水深火热中的煤炭企业雪上加霜。与此同时,目前各产煤大省存在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等名目繁多的地方性规费,这些地方性规费在煤企营业成本中的占比约10%—40%。由于这些规费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主动清理规费的意愿不强。

  为此,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立即着手清理涉煤收费 基金 ,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在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本次一并取消的收费还包括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我们相信,随着“清费立税”的稳步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在稳定健康的环境中进行,税收调节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有望增强。同时,“清费立税”也有利于建立更公平透明的市场氛围,为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