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境监测总站起草的两项地方标准获得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批准

17.08.2016  00:32

  近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两项地方标准,于2016年7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在我区实施。

  两项标准于2015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批准,分别是《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 3909-2016)、《燃煤电厂烟气 气态总汞的测定 活性炭管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DB65/T 3910-2016)。两项标准填补了我区省一级环境管理部门在污染物排放及分析方法上的空白,其中“气态总汞的测定”方法标准属国家此类方法原理的首个地方标准。

  《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我区现有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烟气汞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了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监测分析要求。《燃煤电厂烟气 气态总汞的测定 活性炭管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我区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的燃煤电厂烟气中气态总汞的测定,解决的国标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中因方法检出限高造成的低浓度数据无法检出的现象,为我区燃煤电厂气态总汞的分析提供了方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