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审被判1年10个月

20.10.2014  13:54

   新疆平安网讯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消息,10月17日上午,湖南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处罚金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三万元。

  2013年9月,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沙市公安局报案称,2012年以来,新快报连续发表多篇署名为记者陈永洲的文章,捏造事实对中联重科进行诬蔑诋毁,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并造成重大损失。

  经前期调查,长沙警方于2013年9月16日正式立案侦查。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2013年10月18日,在广州警方协助下,长沙警方在广州将陈永洲抓获。2013年10月19日,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责任编辑:崔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