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拟设立PPP引导基金

01.06.2016  21:56

    为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我区将出资设立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

    5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27日起实施。     《办法》提及,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引导基金”)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引导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PPP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其中,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出资规模为基金总规模的10%,社会募集资金规模为基金总规模的90%。     PPP 引导基金的基本目标是运用市场手段,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促进PPP模式的推广运用,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PPP 引导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自治区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为PPP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委托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PPP引导基金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自治区PPP引导基金期限暂定为10年,到期后如仍有项目未退出,经出资人同意可延展两年。     PPP 引导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可以股权投资退出、债权投入退出、垫付资金退出等方式退出。     根据《办法》,PPP引导基金须选择在自治区有分支机构,执业质量好、信誉度高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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