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

29.04.2015  09:37

 

新人社函〔2015〕185号

 

关于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2〕2号)精神,增强高技能领军人才高端带动的作用和效能,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41号)要求,自治区启动2015年度“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为进一步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通过建设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创新自治区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进一步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推广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职责和任务

(一)汇集技能领军人才,发挥名师带徒重要作用;

(二)挖掘传统工艺,进行传承、创新;

(三)开展技术交流,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攻关、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技绝活和技能成果展示提供平台。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

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范围和规模

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自治区重点发展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选择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所在的大中型企业、行业研发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载体领办或创办,配备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共同组建。

五、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领办和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应该是在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授技能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新创优方面。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或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或开发研制、创造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或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3.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效。

4.授艺带徒方面。开展一定规模的培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为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作出突出贡献。

5.传统工艺传承方面。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挖掘传统工艺方面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开展工艺传承、宣传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

6.当地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行业认可、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并在开展技艺传授等方面贡献突出。

(二)以企业命名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必须有两人以上符合以上条件。

(三)申报单位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必要工作条件。

六、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由所在企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负责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据实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称、项目负责人、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工作室成立后的工作计划等;

3.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有关情况。包括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2014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6.获奖证书、出版物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申报表和申报报告的电子文档。

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和有关材料原件报送至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中央驻疆单位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推荐意见(须在相关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连同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专业评审。评审合格的,通过有关媒体公示1周;无异议后,下发文件予以公布,颁发 “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铭牌。

七、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要求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6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工艺方法等。

(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八、“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考核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日常指导、年度考核、3年期满总结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中央企业、自治区属企业(或驻疆行业协会)、职业院校设立的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院校设立的 “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工作。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期满前3个月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属企业(或行业协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本地区所属企业院校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考核评估合格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布予以延续保留。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按照行业(企业)的需要,根据确定的带徒目标、技术攻关项目等工作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反映开展各项活动、取得的业绩情况,建立各种影像资料等档案,以备现场考核评估查阅。每年第一季度,“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企业(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向自治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技能大师负责工作室具体运行工作,要制定并落实带徒传技和技术攻关计划(包括当年度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完成进度等),并在12月1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活动,为技能大师开展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绝技绝活和技能成果展示搭建平台,推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创新创优、授艺带徒、技术攻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九、支持措施

(一)自治区财政对每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工作室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及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

(二)技能大师所带徒弟获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的,可参照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规定予以补助。

(三)自治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企业必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活动。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内,可以给技能大师上浮工资等级、增加津贴等相应的鼓励。

(五)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地区应安排相应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工作。

十、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情况将作为考核各地、各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联系人:郭海霞

电话及传真:(0991)368991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doc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