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27.07.2016  02:13

新林劳字〔2016〕590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林业系统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水平,切实保护林业系统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检查时间、方式

8月1—15日。采取各单位自查、林业厅抽查的方式。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配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取得安全标志等。

(二)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情况;建立和实施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情况;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培训与监督情况;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对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都能得到落实。

(二)各单位要对发现存在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发生伤害事故及职业危害;以及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治区林业厅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8月15日前报我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   哲

电   话:0991—5814413(传真)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