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05.09.2014  13:57

新林传发〔2014〕107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林业系统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一步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监管水平,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检查时间、方式

此次检查从9月1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采取各单位自查,林业厅抽查的方式。我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配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取得安全标志等。

(二)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情况;建立和实施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情况;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培训与监督情况;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对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都能得到落实。

(二)各单位要对发现存在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发生伤害事故及职业危害;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将《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22日前报我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  哲

电  话:0991—5814413(传真)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林业厅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自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行业类型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防护用品分管领导

 

主管部门

 

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的

就业人员数

 

应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数

 

劳动防护用品每年平均安全投入

万元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基本情况

种类

应配备人员数

实际配备数量

产品主要生产厂家

有无安全标志

 

 

 

 

 

 

 

 

 

 

 

 

 

 

 

 

 

 

 

 

 

 

 

 

 

 

 

 

 

 

 

 

 

 

 

 

 

 

 

 

 

 

 

 

 

专项检查总结

 

(检查内容、方式、时间、人次、次数、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可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