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的通知

19.11.2014  18:0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为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提高审查效率,现通知如下:

一、改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

(一)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建设单位申请查询时,应在拟用地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距离,安全保护距离的确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法律法规等要求。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距离小于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进行论证,并提交因安全保护距离确定不当而造成的安全隐患,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书面承诺。建设单位提交查询资料时需明确拟用地范围、评估区范围(即拟用地范围外扩安全保护距离后构成的区域)拐点坐标。

(三)经查询认定建设项目不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

(四)经查询认定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建设单位要调整方案另行选址;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要统筹考虑资源保护和项目建设,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并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负责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以下材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参照“137号文”附件1);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

3.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编写提纲参照“137号文”附件3)

4.涉及压覆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

建设项目与已设置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74号)执行。各地要做好建设项目与矿业权人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因压覆矿业权而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加强审批管理

(一)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评估区范围内不得新设矿业权。新立矿业权时应当审查与已办理压覆审查回函的建设项目范围重叠情况,并在新立矿业权申请许可范围中予以扣除。

(二)上报新的建设用地报件前,必须严格审查新的建设用地范围与已办理压覆审查回函和评估报告批复的拟征地范围或评估区范围的重叠情况,并在上报资料的叠合图上予以确认。对新的建设用地范围超出已办理压覆审查回函和评估报告批复的拟征地范围或评估区范围的,要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或评估报告批复。

(三)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季度建设项目压覆查询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征地和评估区坐标、回函等)。

(四)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引起纠纷。

(五)与《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90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