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老工人病故抚恤金标准上调

16.12.2014  11:48

   新疆日报网讯 (史传芝)企业和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符合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调整。

  1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的通知》已下发,新的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确定,相较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相关人员表示,调整时间追溯至2011年8月1日。提高抚恤金标准所需的资金,符合规定人员,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