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问责办法出台

14.02.2017  01:02

  2月8日,记者从新疆库尔勒市获悉: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严肃环境保护纪律,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库尔勒市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在库尔勒市市域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成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党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办法》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并从领导决策、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27个方面划分了问责情形。

  据库尔勒市纪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通过环保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防堵环保漏洞,明确了行政问责机制的长效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