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疫苗腐败窝案:吃拿回扣 违规提价

19.11.2015  11:24

  四川省广元市纪委近日查处一起疾控系统腐败窝案,工作人员在疫苗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吃拿回扣,基层接种站违规加价。截至目前,广元市下辖苍溪、旺苍、剑阁、利州、昭化、朝天六个县区30余人涉案,总金额510余万元,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塌方式”腐败暴露行业乱象。

   有一套“回扣标准”,个别县区疾控中心全员受贿

  2015年年初,广元市纪委接到举报信,信中提供了疾控中心原副主任刘某利用分管疫苗采购之机,给供应商提供便利从中收受贿赂等线索。

  经调查,2010年以来,刘某利用分管疫苗采购之机,收受疫苗销售商8人14次送予的回扣31万元,多次参加疫苗供应商组织的免费旅游。据刘某交代,当地市、县疾控系统多名干部存在收受贿赂的问题,甚至以主动提高疫苗进价,加价部分作为额外回扣的方式疯狂敛财。

  2012年,时任广元市朝天区疾控中心主任孙某主动要求供应商将乙脑疫苗价格从20元/支提高到40元/支,其中虚高的20元由供应商和疾控中心干部瓜分,孙某从中分得9.6万元。

  几年下来,孙某拿回扣多达100余万元,同时还伙同单位其他干部集体瓜分回扣款,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免疫规划股长、财务人员等5名下属均收受贿赂。

  办案人员发现,2008年以来,广元市县两级采购疫苗总量达6000多万元,仅供应商赵某所占份额就高达2000余万元。

  据赵某交代,为了保证市场份额,他根据疫苗品种、采购方式和干部作用大小,制定了一套具体、详细的“回扣标准”,并与相关人员达成默契,分别按10元、5元、1元等不同标准给疾控系统的干部提取回扣。销售回款一笔,马上结算一笔,严格按照“潜规则”办事。

   违规加价销售,发“组织费”“交通费”“电话费”补助

  记者了解到,疫苗因其特殊性,在储藏、保管、运输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定允许山区、高原等偏远地区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但规定了最高限价。一些基层疾控中心和接种点以此为由,在没有核算疫苗的运输、服务和接种耗材等费用成本的情况下,违规加价或简单按最高限价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

  按照四川省规定,疫苗在实际进价和运输费的基础上,市、县两级一共加价不得超过20%。

  以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为例,该疫苗省疾控中心销售价为85元,市疾控中心加价20%销售给县疾控中心,价格为102元,县疾控中心再加价20%销售给接种点,价格为122.4元。此时,疫苗价格已经上浮超过40%,属严重违规提价。而某些接种点则直接按照最高限价178元向接种者出售,价格翻了一番。

  以成人流感疫苗为例,广元市疾控中心提供给朝天区的价格为每支38元,区疾控中心给乡镇卫生站价格为53元每支(加价39%),卫生院销售给老百姓的价格为每支83元(加价56%)。

  调查发现,通过违规加价获取的利润,相当部分被不法供应商和疾控中心“蛀虫”瓜分,其余以补助的形式解决了一些基层医生、学校老师所谓的“组织费、交通费、电话费”等。

  如2011年至2015年期间,苍溪县元坝镇中心卫生院共获得利润203454元,其中:150831元入账,报损13741元,以组织费、解决电话费等名义给教师“补助”19867元;乡村医生按照接种10元/人的标准给予2130元。

   自主采购存寻租空间,疫苗供应流程亟待规范

  记者调查发现,四川省为了规范采购渠道,确保疫苗供货安全,逐步要求市县疾控中心在省疾控中心的目录内进行主渠道采购,但一种疫苗往往有多个生产商、经销商,采购选择的余地给不法分子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纪检人士表示,随着防疫工作的加强,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增多,自费的疫苗越多,疾控中心的“采购权”就会越大,吃拿回扣的空间就越大。

  一些领导干部通过开会、年终总结及业务培训等机会,为有利益关联的疫苗供应商搞推销、打招呼,甚至根据使用疫苗量进行年终考核,评定等次,发放奖金。一些县区疾控中心主任还主动找到当地的学校、医院推销疫苗,给学校校长、基层卫生院院长发红包。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专家胡光伟认为,疾控属特殊行业,疫苗生产、流通的全过程应该受到更加严密的监督,制度建设必须细到每支疫苗怎么生产、怎么流通、怎么使用,建立溯源、倒查机制,每个经手人必须负起相应责任。

  同济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徐向宏教授表示,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不允许存在滋生腐败的死角。同时,在涉及民生问题时,应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对全过程进行公示、公开,增加不法分子违规违法的腐败成本。

  “根治疾控系统行业乱象,需要切实的‘防腐疫苗’。”记者了解到,目前广元市纪委对基层卫生院、防疫接种点和普种的重点学校进行了全面清查,并联合市教育局、市卫计委针对疫苗腐败窝案中暴露的问题,制定出台疫苗采购、接种规范性流程,强化主渠道供货,严管各县区自主采购行为。



责任编辑: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