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明年起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养老设施用途将受罚

26.10.2016  19:22

  新疆网讯 (记者 张冬梅)明年 1 月1日起,如果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将会受到最高十万元的罚款;如果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月24日,《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条例》中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也进一步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法律责任。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截止2015年底,乌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36.71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6.8%,空巢家庭日益增多。

  《条例》规定,除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将被处罚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乌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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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居住区须配置养老设施

  《条列》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设施不完善的老旧小区,区县政府要进行配置。配备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出租或他用。

  为了便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要对老旧小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改扩建。对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要进行改造,方便老年人使用。

  解读:2005年起,乌市开始探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随后在各区(县)全面铺开,截止目前,全市已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56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生活困难、高龄失能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但由于乌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均依托社区建立,老旧社区普遍没有前期规划,现已基本没有建设空间,受服务场所面积受限、服务设施不全、服务内容单一等因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与服务未有效发挥。

  今后,将采取控规控线的方式,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预留发展场地、保留发展空间。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无法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通过购置、转换、租赁等方式开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探索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条列》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解读:目前,乌市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监管的方式,依托96580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和12551敬老关怀信息平台,为乌市约20多万老年人提供助洁、助餐、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养老服务,

  “十三五”期间,将逐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尤其在社区居家养老工作方面,建立健全服务网络,采取购买服务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引进有专业资质、技术实力的优秀企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设施利用率,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同时,探索建立照料中心运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对照料中心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平。

  另外,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探索“互联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开展居家老年人提供定位管理、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精神慰藉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