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厅完成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

09.10.2014  15:13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5号)要求,自治区文化厅圆满完成了2013年12月31日前由文化厅制定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文办发〔2014〕7号),对我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部署。截止6月31日,自治区文物局、机关各处(室)初步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7月,政策法规处对各单位、相关处(室)上报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与相关单位、处(室)沟通、协商,最终确定我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个、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1个、 由两个或两上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1个。9月4日,文化厅第五次厅务会议专题审议《规范性文件文件清理结果》。9月30日,向全区文化系统印发公告并在“新疆文化网”上了进行了公示。
                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于打破规范性文件“终身制”,保障政令畅通,从源头上把好规范性文件质量关,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减轻行文任务,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通过此次清理任务的落实,加强了文化厅对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制定流程、报备案等制定的认识,进一步推动了我厅依法行政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