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

20.03.2015  13:46

新林造字〔2015〕68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

为确保我区2015年林业生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质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行为,认真做好造林前的种苗准备、苗木质量检查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办场字〔2014〕19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苗木质量抽查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重点、方式

(一)抽查重点

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承担2014年中央林木良种补贴任务的育苗单位所培育的林木种苗。

(二)抽查方式

1、自治区抽查。由自治区林业厅组成检查组,抽查阿克苏、阿勒泰两个地区,7-9个县(市)。抽查时间、抽查组成员、抽查县 (市)另行通知。

2、地州自查。检查所有县市,由各地州市自行组织。

二、抽查、检测依据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检测依据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5/T2201-2014)、《育苗技术规程》(GB/6001-1985)、《巴旦苗木》(DB65/2036-2003)、《红枣苗木》(DB65/ 2037-2003)、《核桃苗木》(DB65/ 2038-2003)以及其它行业或地方苗木质量分级标准。

三、抽查内容和检测项目

(一)抽查内容

1.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和种子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

4.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5.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6.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二)检测项目

苗木:地径 、苗高 、根系。

四、具体要求

(一) 各地州(市)、县(市)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及时部署,在春季造林工作开始之前,要对本辖区内工程造林苗木的供应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和自查,被抽查单位要以县为单位向国家或自治区抽查组提供造林、育苗基本情况。

(二) 为确保春季造林用苗质量,各地州(市)、县(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出圃苗木和外调苗木的质量监管,认真开展自检、复检工作,重点检查2014年质量抽查不合格单位。各级承检单位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的有关规定,规范抽查程序和方法,保证抽查结果科学、公正、准确,能够全面客观反映被抽查单位的林木种苗质量情况(表格详见附件7-9)。现场抽查工作结束时,应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填写《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苗木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5-6)。

(三) 地州市务必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自查结果、抽查报告(见附件10)及有关结果表格(附件2-4)报自治区林业厅,并抄送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四) 严格执行种子标签制度。各地州(市)、县(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监督苗木生产单位按照标准或造林设计要求对苗木进行分级,并悬挂标签。凡林木良种悬挂绿色标签;非良种悬挂白色标签。

(五) 自治区林业厅在抽查组完成抽查工作后,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质量不合格单位将作为今后质量抽查的重点。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对于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和制售假劣林木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附件:1.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委托书

2.苗木质量抽查结果表

3.苗木被抽查单位情况表

4.苗木质量抽查结果汇总表

5.苗木质量抽查现场意见书

6.苗木质量抽查结果通知书

7.苗木抽样单

8.苗木调查记录表(裸根苗)

9.苗木调查记录表(带土球苗)

10. 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总结报告格式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