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两次上调 2015年新疆年预增消费税60亿

05.01.2015  14:07

2014年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两次上调

2015年起新疆年预增消费税60亿元

经过2014年连续两次上调成品油产品消费税 ,预计今后每年可为新疆增加60亿元税收收入。

1月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经过2014年11月29日与12月13日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经初步测算,2014年新疆消费税增收约4.6亿元,自今年起,预计每年可为新疆增加约60亿元消费税收入。

消费税是国家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收工具,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

自治区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处长吴绩敏介绍,国务院于2014年11月与12月连续两次批准对部分产品现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涉及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取消或合并了征收消费税四项内容,适当提高了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1月29日决定在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有基础上,每升提高0.12元,税额为1.1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基础上,每升提高0.14元,税额为0.94元/升。

2014年12月13日起,又将汽、柴油消费税由每升1.12元和0.94元分别提高至1.4元和1.1元。 这是2014年第二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李宁艳 王卫江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