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15%提至18%

16.06.2017  12:33

6月1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获悉:2017年新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由15%提高至18%,纳入公共预算财政比例由19%提高至22%。

近年来,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持续深化,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和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逐年提高。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疆从2015年开始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在2015年以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为10%,2015年提高到12%,2016年提高到15%。按照该“办法”到2020年,新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提高到25%。

自治区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解释,通过逐步强化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充分彰显国有资本收益“取之国企用之于民”,让国企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社会。

为持续改善社会民生事业,2015年新疆首次将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公共预算财政。按照《关于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纳入公共预算财政的收取比例将提高到30%。

目前,自治区国资委已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式启动监管企业2016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

据悉,自治区国资委本级监管国有资本企业有40余家,2015年、2016年自治区国资委本级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分别为2300万元和3800万元。(王丽丽)

(责编:杨睿、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