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2016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31.05.2016  02:47

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2016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 经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发委及各区(县)经发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乌党发〔2012〕3号),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创业发展,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我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一)微型企业

1.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出资新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微型工业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已投产开工,吸纳本地就业人数不少于5人,且已在乌鲁木齐市缴纳税金;

2.自然人股东名下无其他在办企业,投资人独自创办企业,或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二)担保机构

1.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注册地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一年以上,且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

4.2015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5.2015年贷款担保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代偿损失率低于2%。

二、支持方式

(一)微型企业创业资本金补助类项目

1.对于新办微型企业(指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资本金中实际到位资金50%的资本金补助。

2.资本金补助主要用于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微型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开支,由创业者先行垫付后凭证明材料申请补助资金。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补助类项目

对担保机构2015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8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扶持申请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请申报项目的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发委。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各类扶持申报材料要求见相应附件。各区(县)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且有明确的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三)根据相关要求,今后各区(县)需给予工业企业相应比例专项资金的配套支持。

请各区(县)经发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扶持申报,并于2016年6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经信委;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附件:1.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表1-6)

 

 

 

乌鲁木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

 

 

(联系人:市经信委企业处张娜娜    电话: 2825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