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19.12.2014  19:30

 

新粮购〔2014〕79号

伊犁州,各地、州、市粮食局,新粮集团,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4〕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区粮食流通基本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年报工作

粮食统计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和基础性工作,高质量完成粮食统计年报是全年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为做好统计年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及时汇编辖区粮食统计年报,全面总结全年粮食统计工作,认真核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及各报表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全面、准确、真实反映2014年度辖区粮食流通情况,保证报表质量。要结合统计年报汇编会加强对辖区粮食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掌握统计知识,学习粮食政策,提高人员素质。

二、严格执行粮食统计年报填报要求

2014年度粮食流通、粮油加工业、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粮食行业人事等统计年报,以及全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规定。为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上述各项年报继续沿用原有报表指标体系和报送渠道,并按原有办法开展。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就2014年度粮食统计年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增加了部分统计报表(详见附件),请各地认真学习,准确填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上报粮食统计年报数据的审核和指导,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实际业务发生为依据,坚持“入有凭、出有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填报数据的全面、准确。各地汇编统计年报资料必须经本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各地2014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表,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至我局购销处,联系人:滕雷;联系电话:0991-2823508,详见附件1。

各地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结果与分析报告,报送至我局购销处,联系人:滕雷;联系电话:0991-2823508,详见附件2。

各地2014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报送至我局产业发展处,联系人:迪里拜尔;联系电话:0991-2355381,详见附件3。

各地2014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报送至我局仓储处,联系人:亚尔坤;联系电话:0991-2355350,详见附件4。

各地2014年度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年报,报送至我局人事处,联系人:崔红梅;联系电话:0991-2355369,详见附件5。

三、加强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做好粮食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粮食局要依据统计年报表,结合本地区2014年度粮食流通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撰写本年度各类粮食统计年报分析报告,全面总结各项业务工作,分析预测粮食流通形势,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服务职能。

附件:1. 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和表格

2. 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要求和表格

3. 2014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及表格

4. 2014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及表格

5. 2014年度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填报说明和表格

                                                                                                自治区粮食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1:

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要求

为认真做好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区各类粮油企业购、销、存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2014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国家、自治区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根据实际业务发生,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与月度数据相互衔接,不得出现负值。

收购环节的统计,各地要参照本地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2014年收购2013年生产的粮食,要与2013年粮食产量、商品量和收购量相衔接。从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区分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在省外购进指标中予以反映。在年报中:《2014年地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受中储粮委托收支情况表》重点反映受委托代中储粮收支情况,各地要及时与辖区中储粮直属库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准确填报。

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一律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认真填报《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GL17表),准确反映本企业全年商品粮油经营情况(不含各种储备粮油和政策性粮油情况)。当年没有商品粮油经营数量的企业,也必须认真完善基本信息。对2014年新成立的企业,各地粮食局要指导县(市)为其建立账户。各地必须加强统计督导,组织企业认真填报基本信息和GL17表,确保真实准确,并明确告知企业: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是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收储和获得竞买竞卖资格的必备条件,凡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核。

各地汇编年报时,如果月度数据与每月上报自治区粮食局的分月数据存在误差,可根据核实后实际业务发生数量,据实调整年度和当月数据;如对统计口径、指标关系、数据衔接等存在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购销处联系。

各地编制的2014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表,请务必于2015年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至我局购销处。

联系人:滕雷 联系电话:0991-2823508

附件2:

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粮食局要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的规定,按照《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对行政区内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善调查样本布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要求》,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科学、准确,各地要根据《2014年全区供需平衡调查户数分配表》(详见附表),按照调查抽样布局必须具备合理性、科学性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调查户数,但调查总户数不得少于我局下发的调查户数,要准确填报《国家粮食局城乡居民户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并将全部调查户数上报我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和供需平衡调查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专人,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好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我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依据实际调查户数及调查结果适当调整下发各地的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补助经费,对未按要求完成调查任务的地区进行全区通报。

二、严格使用并积极争取调查经费

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与当地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将统计调查经费不足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局《关于拨付2013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补助经费的通知》(新粮办财〔2014〕25号)和《关于拨付2013年度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国家补助经费的通知》(新粮办财〔2014〕59号)已将相关调查补助经费下拨各地,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及时足额将调查款拨付到固定调查户,并扎实搞好调查培训。各地要将2014年度经费落实、样本抽取、固定调查点基本信息表等情况于2015年3月10日前报送我局购销处。

三、调查工作要求

我局将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重点为:省际间粮油流向和流量情况调查。一是以统计报表为基础,审查核实所有入统企业的“省外购进”和“销往省外”流通数量和基本情况;二是以抽样调查为补充,对规模较小未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获取相关跨省流通数据;三是积极主动与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系,开展重点调查,参考调查数据,分析验证跨省流通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调查进度安排

2014年度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以201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全年数据。各地务必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城乡调查户数及调查样本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完成人员培训和所有入统企业调查表的发放工作;2015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等工作;2015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并及时上报调查结果;2015年3月底之前完成辖区调查报告的撰写工作,提出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在报送我局购销处的同时一并上报当地政府。

联系人:滕雷 联系电话:0991-2823508

附件3:

2014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工作要求

为积极推进实施“粮安工程”,健全全社会粮油加工业统计体系,及时掌握粮油加工业生产运行状况,积极稳妥化解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突出问题,促进加工节粮减损,服务“十三五”行业规划编制,满足宏观调控和保供稳价工作需要,加快推进粮油加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精心组织,扩大加工统计覆盖面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是加强粮油加工业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统计人员集中培训,落实统计保障措施,配置网络直报硬件设施,进一步提高加工企业基础网络直报率。二是积极扩大全社会粮油加工统计覆盖面。加强与统计、工商、食品药品、质检、商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行政区内《加工企业名录库》,确保行政区内具备QS生产许可证的粮油加工企业(含新投产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三是做好重点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一是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资企业等;二是玉米深加工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大豆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含木本油料加工企业);三是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承担临储油菜籽收购加工及具备稻谷、小麦、玉米等政策性粮油竞买资格的加工企业,确保享受政策性支持企业全部纳入粮油加工统计体系,承担其相应义务。

二、提高质量,加大集中培训和数据汇编工作力度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加工统计年报集中培训。针对统计填报重点难点,积极组织市县粮食局和重点企业召开加工统计指标和报送软件的集中培训会,正确理解指标含义,明确报送流程,及时填报企业年报基础表。

重视粮油加工业统计重要指标数据审核工作。一是重点审核产能、产量、出品率、产能利用率、单位产品产值、单位产品能耗、库容、经济效益等关键指标数据;二是对异常数据和明显错误数据要及时退回重报并限期修正,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对重点企业(集团)要加强加工统计台账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避免错报、漏报、重复填报,防止夸大填报,要加强主产区玉米深加工用粮量、小麦粉产量和原料消耗量等指标数据的核实,与行业实际情况相符;四是及时组织召开数据集中审核汇编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加强报表内、报表间的逻辑关系审核,加强年度间数据对比,将数据审核的重心下移到基层企业和市县级粮食局;五是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尤其是玉米深加工用粮量等需与本地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等相关数据相衔接,与统计等部门、相关协会加强数据衔接,并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做好下列数据统计分析:一是加强对本地区玉米深加工企业统计分析,关注企业产能、产量、用粮量、经济效益等的年度间比对分析;二是按照“促进粮食节约减损”工作的部署,加强对主要产品出品率、能耗、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等的统计调查分析,科学评估加工环节损失浪费的现状、原因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三是加强粮油应急加工企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主食产业化企业等的产能、产量、布局、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分析,并提出行业健康发展对策建议。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深度分析、新形势判断,对本地区发展现状及新情况、新问题透彻分析,认真撰写粮油加工业统计年度分析报告,做到观点明确、数据详实、图文并茂。

三、明确分工,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工作时效性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是指以粮食、油料和成品粮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单位,包括稻谷加工业、小麦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玉米加工业、粮食食品加工业、杂粮及薯类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粮食机械制造业及大豆食品加工业共9类加工企业。日产能(指日处理原料能力或日生产产品能力)30吨及以上的企业必须纳入统计。本年度新投产加工企业须纳入统计。

(二)统计分工

实行“在地统计”原则,各统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加工企业)应向当地县级或以上粮食局上报《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基础表),统计数据经汇总后上报地市级、自治区粮食局产业发展处。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内粮油加工产品年产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或集团公司)报送《加工企业集团合并报表》(格式同GL22表),连同各下属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产业发展处。

外资粮油加工集团企业要督促下属及控股粮油加工企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局报送《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

(三)统计数据填报

粮油加工业统计实行网上填报,直接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链接进入填报页面。

县级粮食局2014年12月30日前须告知行政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督促加工企业及时核实《加工统计年报表》中1-17项基本信息,确保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对年报表的企业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全面填报并确认,发生名称变化的须相应修改更新。

(五)统计时间和报送要求

1. 统计时间要求。

(1)年报统计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请各粮油加工企业(新投产企业)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粮油加工企业统计年报表》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粮食局。1月30日前县级粮食局完成电子数据填报和提交。2月15日前,各地州市级粮食局完成数据审核及提交工作。(2)请中央企业、外资粮油加工企业集团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下属《粮油加工企业名单汇总表》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2. 软件使用注意事项。一是系统自动生成企业2013年填报确认的基本信息,请企业12月20日前对基本信息进行确认;二是系统根据企业生产运营类型自动生成需要填报的指标表,所有主要项目指标全面填报,不得漏报,尤其是产能、产量、副产物产量、经济技术指标等,如果不能提交,请说明理由后强制提交; 三是根据填报过程中系统的逻辑关系审核提示对数据进行确认核对,综合性加工企业则说明理由并强制提交。

联 系 人:迪里拜尔

联系电话:0991-235538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014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表方法

县级及以上粮食局应及时告知行政区内粮油加工业企业网络直报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到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主页左下侧)“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年报表》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和数据填报,填报后直接导出打印盖章,报所在地县级粮食局审核。对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企业可填报纸质版《年报表》并盖章后,报当地县级粮食局并由其审核后代为网上录入。

二、填表说明

1. 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代码共九位。

2. 法人单位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3. 行业代码: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例如:米、面、油综合加工企业),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填写行业代码。⑴谷物磨制(即为粮食加工)类1310,其中小麦粉加工业代码为1311,大米加工业代码为1312,玉米加工业代码为1399,杂粮及薯类加工代码为1394;⑵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类代码为1331;⑶食品制造业(即为粮食食品加工业) 代码为 1400;⑷饲料加工业代码为1320;⑸豆制品制造代码为1392;⑹粮油机械制造业代码为3532。

4.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确定的类型和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见表1。其他指表中未列入的企业注册类型。

5. 许可证情况:指企业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粮食收购许可证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购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QS)许可证。

6. 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加工厂(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7. 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国家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农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8. 应急加工企业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或灾害而正式发文指定的保障成品粮应急加工供应的粮油加工业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9. 托市收购企业指有关部门认定享受托市收购补贴政策的加工企业。

10. 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指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正式发文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工程企业。

11. 政府早餐工程企业指列入各级政府早餐示范工程,被指定为示范企业的主食品加工企业。

12. 主食加工中央厨房:指专门为配送各连锁店(网点)、食堂而进行生产加工主食的生产场所。

13. 品牌情况指企业的产品和商标获得的荣誉情况,只填报中国名牌、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四项。

14. 研发中心指从事本企业粮油产品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

15. 企业隶属于上级公司(集团)或被控股的,必须填报所属上级公司(集团)名称。

16. 本报表填报的所有数据均保留整数。

17. 在汇总表中对企业进行行业归类和经济类型归类,应以企业填报的基层年报表中的行业代码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为准。

18. 营业企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季节性生产开工企业,包括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歇业的企业视为营业。

19. 停产企业:报表统计年度内,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且停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达一年或以上。

三、指标解释

1. 优质一级大米、优质二级大米、优质三级大米、一级大米、二级大米、三级大米、四级大米指按照GB1354—2009《大米》标准等级划分的大米。糙米按照GB/T18810—2002标准执行。合计中粳米指普通大米中粳型非糯性稻谷制成的大米;合计中二次再加工大米指通过购买其他厂家成品米、糙米经过再次加工或包装的产品。

2. 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标准粉指按照GB1355—86《小麦粉》标准等级划分的小麦粉;专用粉指按照SB/T10136~10145—93或企业标准,专门用于制作某种食品的小麦粉。各种营养强化粉按照GB21122—2007标准执行。

3. 食用植物油指按照(GB1535-2003)《大豆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8233-2008)《玉米油》,(GB8233-2008)《芝麻油》、(GB15680-2009)《棕榈油》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级划分。食用调和油是指以大宗食用油为基质油,加入另一种或一种以上具有功能特性食用油,经科学调配后具有增进营养功效的食用油。饼粕是指油料经压榨、浸出油脂后得到的副产品。

4. 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原油含毛油和四级油。指油脂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油作为原料精炼生产高等级食用油的数量。

5. 外购国内成品油分装:指企业在国内采购成品油作为原料,不经过精炼加工,直接在本企业分装销售或作为原料调配成调和油的产品数量。

6. 外购进口油脂精炼、分装:指企业进口国外毛油作原料,精炼生产高等级食用油或直接分装销售毛油的数量和直接进口国外食用植物油进行分装的数量。

7. 玉米加工产品和原料消费:一是食用淀粉(按照GB/T8885—2008标准执行)、工业淀粉(按照GB 12309—90标准执行)、药用淀粉、变性淀粉;二是淀粉糖,包括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糊精、饴糖、高果葡糖浆、啤酒用糖浆、功能性低聚糖(低聚果糖[按照GB/T23528-2009标准执行]、低聚木糖[按照GB/T23747-2009标准执行]、低聚异麦芽糖[按照GB/T20881-2007标准执行]); 三是多元醇,包括山梨糖醇、木糖醇、麦芽糖醇、甘露糖醇、低聚异麦芽糖醇、乙二醇、环氧乙烷、丙二醇等;四是发酵制品,包括味精、氨基酸(饲料用赖氨酸)、柠檬酸(按照GB1987-2007标准执行)等;酒精及加工品:包括食用酒精(按照GB/T10343—2008标准执行)、工业酒精(GB/T394.1—2008标准执行)、医用酒精和燃料乙醇等。玉米粉按照GB/T10463-2008标准执行。

8. 馒头:指以小麦粉和水为原料,以酵母菌为主要发酵剂蒸制成的产品。包括主食馒头、花式馒头、花卷、包子等。

9. 方便米饭:指脱水干燥型、半干型、冷冻型、罐头型方便、保鲜米饭及快餐盒饭。几种类型方便米饭生产工艺不尽相同,均要求煮好的米饭米粒完整、轮廓分明、软而结实、不黏不连,并保持大米饭的正常香味。方便米饭产品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罐装米饭,开罐即可食用;一种是干燥米饭,在食用时复水(加开水浸泡)数分钟即可食用,也称之为脱水米饭、速煮米饭;另一种是半干米饭,微波加热即可食用,也称之为保鲜米饭。

10. 方便米粥:指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大米(含杂粮等添加物质)加水进行预处理,把经处理熟化后,仍呈米粒形状的这种食品封装入容器内,使之可以直接食用的方便食品。

11. 速冻米面主食:指以大米或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肉类、蔬菜等为辅料,经加工制成各类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冻工艺制成的,并可以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储存及销售的各类主食品,包括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馒头、花卷、春卷、速冻汤圆等。

12. 杂粮主食:指以杂粮(如高粱、小米等)为主要原料,经工厂化生产加工成的主食品。

13. 饲料: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饲料分类。配合饲料:根据饲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搭配混合加工成的饲料。浓缩饲料: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预混合饲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14. 大豆食品:指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工厂化生产加工制成的食品。主要有传统豆制品如豆浆、豆腐、豆腐干、豆豉、腐乳等,烘焙、调脂、膨化大豆粉,其他豆制品等。

15. 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16.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17. 主营业务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根据汇集“业务主营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成本”代替填报。

18. 利税总额:指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利润总额之和。

19. 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财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20. 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合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合计、无形及递延资产总计、其他长期资产。根据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21. 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建造费、买价、运杂费、安装费等。

22. 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历年已折旧额后的净额。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23. 负债合计:指企业承担的,已经发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需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根据企业财务“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

24.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25.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指报表统计年度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

26. 中央投资补助:指报表统计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含技改、贷款贴息等)。

27. 地方投资补助:指报表统计年度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方面的投入(含技改、贷款贴息等)。

28. 当年用于节能减排支出:指企业用于节约能源,减少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的全部支出。

29. 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稻谷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其中日处理大豆能力、日处理油菜籽能力、日精炼大豆油能力、日精炼菜籽油能力是指只能加工大豆、油菜籽和精炼大豆油、菜籽油专用生产能力。日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其中日罐装小包装油脂指用于生产小包装油脂[20升以下(含20升)]的罐装能力。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及罐装能力均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玉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玉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馒头生产企业为日处理面粉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挂面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挂面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方便面生产企业为日生产方便面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米粉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速冻米面主食生产企业为日加工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大豆食品生产企业为日处理干豆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杂粮加工企业为日处理杂粮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饲料加工企业为日生产饲料成品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粮机设备制造企业生产能力按企业年满负荷250天计算,生产成套设备或关键主机的最大能力。

30. 同一生产线加工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料,在填报生产能力时,按处理原料(加工)最大的品种的生产能力填报。

31. 除玉米加工业的年生产能力按照日处理原料能力×300天计算外,其他各粮油加工行业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32. 设备原值、设备净值分别按企业整条(套)主机生产线购置时、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33. 企业占地面积:指企业的加工业务用地面积。填报企业为开展加工业务投入的土地面积,包括加工工厂等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办公及与原料存储、成品储藏、检验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

34. 库房容量:指粮油加工企业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设施与设备的基本要求,能够安全储原粮1年以上,直接为加工服务的原料仓、成品库的固定仓房设计储粮能力,不含粮库收储仓容。不含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仓容,如罩棚等简易仓。

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一般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容重计算,为750kg/m3。

35. 优质原粮基地:指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或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的专用原料基地。

36. 油罐总罐容:仅统计单罐罐容1吨及以上的油罐罐容。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油罐容量计算: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2。

37. 能源消耗指只用于加工生产部分的车间、厂房的用水、用电、折合标准煤以及溶剂的使用量,应剔除生活用水、用电的能源相应消耗量。溶剂消耗只针对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38. (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指粮油加工企业主要普通产品出厂的平均销售价格。四种主要粮油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指二级大米、特制二等粉、四级菜籽油、一级大豆油的平均销售价格。

39. 吨产品利润:指每销售一吨二级大米、特制二等粉、一级大豆油、四级菜籽油等主要产品的平均利润,即销售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后的收益值。吨产品利润=产品利润总额/产品产量。

表1.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国有控股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企业

400 其他

四、报表逻辑关系

1. 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数:

(1)合计=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2)在岗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经营管理人员+普通工人

2.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利税总额≥利润总额

(2)资产总计>固定资产净值

(3)负债合计>长期负债

(4)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补助+地方投资补助

3. 主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指标:

(1)设备原值>设备净值

(2)当年研究开发投入>政府支持投入

4. 各类产品实际生产量:

(1)大米合计=优质一级大米+优质二级大米+优质三级大米+一级大米+二级大米+三级大米+四级大米+糙米;大米合计≥合计中粳米;大米合计≥合计中二次精加工大米;大米加工副产品等=碎米+米糠+稻壳,米糠≥制油用米糠+饲用米糠,稻壳≥发电用稻壳+供热用稻壳。

(2)小麦粉合计=特制一等粉+特制二等粉+标准粉+全麦粉+专用粉+营养强化粉+其他;

小麦综合利用产品等≥小麦谷朊粉+小麦胚芽+小麦麸皮。

(3)油脂合计=大豆油小计+菜籽油小计+花生油小计+棉籽油小计+葵花籽油小计+油茶籽油小计+棕榈油小计+米糠油小计+玉米油小计+芝麻油小计+其他油脂小计(其他油脂小计中不含食用调和油数量);

油脂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毛油+棕榈油小计。

(4)各品种油脂小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毛油;棕榈油小计=棕榈液油+棕榈超级液油+棕榈硬脂。

(5)油脂合计≥外购国内原油精炼+外购进口毛油精炼+外购成品油分装。

(6)油脂合计≥食用调和油;油脂合计≥小包装食用油。

(7)玉米加工品合计=淀粉及加工品+酒精及加工品+玉米粉等+其他;

玉米加工副产品等=DDGS饲料+玉米胚芽+其他。

(8)淀粉及加工品≥食用淀粉+工业或药用淀粉+变性淀粉+淀粉糖+多元醇+味精+氨基酸+柠檬酸。

(9)酒精及加工品≥工业酒精+食用酒精+医用酒精+燃料乙醇。

(10)粮食食品合计=馒头+挂面+方便面+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米粉(米线)+速冻米面主食+杂粮主食+其他食品。

(11)杂粮及薯类合计=杂粮加工品+薯类加工品;

薯类加工品=薯类淀粉+薯类食品。

(12)饲料合计=配合饲料+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其他。

(13)粮油设备产品合计=大米加工主机+小麦粉加工主机+油脂加工主机+饲料加工主机+仓储设备+通用设备。

(14)大豆食品合计=传统豆制品+豆粉+其他豆制品。

5. 主要原料年消费情况:

(1)小麦≥制粉用小麦+饲用小麦。

(2)玉米≥工业用玉米+饲料用玉米。

附件4:

2014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的规定,为做好2014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统计覆盖范围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早部署和培训,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继续扩大统计覆盖面,特别是要督导和加快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执行进度并严格按要求填报投资统计数据,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行政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中要避免错报、漏报和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各地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地、州、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认真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地行政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检测等业务,在2014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原则上,统计实行属地管理,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由其汇总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的直属及控股企业自行统计。

(三)统计软件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必须使用统计软件填报,请继续使用2013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软件(分企业版和汇总版),也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设施建设”栏目下载。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仓储处联系。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地、州、市将负责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4年12月底前报送我局仓储处。

(四)时间要求

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请各地、州、市及相关单位于2015年3月10日底前将汇总数据报送自治区粮食局仓储处。

(五)报送要求

各地、州、市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

联系人:亚尔坤

联系电话:0991-2355350,235535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4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年报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主要指标解释

1.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指在粮食流通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公共服务性作用的粮食收购、储存、中转、销售、检测和信息处理等设施和设备,主要包括粮食仓房、油罐、现代物流、检验监测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不含粮油加工设施。

2. 项目名称:指项目办理立项审批(备案、核准)手续时使用的名称,如无具体项目名称,可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3. 项目批准单位: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的最高机构名称。

4. 批准文号:项目批准(备案、核准)的最终批准文件的文号。

5. 项目类别:指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的项目名称的所属类别。

6.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指以建设平房仓等粮食储备、收纳仓容为主的项目,收发和储存散装食用植物油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仓库(含成品粮储备库)以及储粮罩棚、烘干设施等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退城进郊”异地重建的项目。

7.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包括筒仓、浅圆仓、砖圆仓等粮食仓房和铁路专用线、粮食专用码头、输送栈桥、铁路罩棚、地坪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输工具等设备购置项目。

8. 危仓老库修复项目:指对具有维修价值的“危仓老库”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包括维修改造油罐)。

9. 粮食检验监测项目:指配置粮食常规质量类、储存品质类、内在品质类、卫生类先进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的项目。

10. 其他项目:指粮油仓储设施、粮食现代物流、危仓老库修复项目、粮食检验监测项目、农户科学储粮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未包含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军粮供应建设,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应急成品粮油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建设、改造及快速中转设施设备配套项目。

11. 前期项目:指在统计年度截止时点已纳入省级专项规划,并已完成立项或核准手续及初步设计,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已经基本落实,但未开工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12. 竣工项目:指在统计年度截止时点已按有关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

13. 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统计年度内竣工和在建项目中,在统计年度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14. 项目施工单位:指通过招标确定的主体工程或设备安装企业(须填写企业全称)。

15. 建筑安装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16. 设备工器具购置: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

17. 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以外的投资额。

18. 中央财政:指中央财政中有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19. 地方财政:指地方财政中有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和更新改造拨款投资,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投资。

20. 银行贷款:指报告期内向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借款。

21.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折合成人民币),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22. 其他投资: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23. 上年累计完成投资:指项目自开始建设至统计年度开始时点前一天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24. 本年度完成投资:指项目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25. 建设规模:指项目批准(备案、核准)各类设施的设计总规模。

26. 年度完成规模:指各类设施在统计年度内竣工验收后新增加的设计能力,其中维修改造仓容(油罐)为年度内完成的维修改造仓容(罐容)量。

27. 成品粮应急储备仓:指专用于存储成品粮并装备相关输送、码垛等机械设备的低温或准低温仓房。

28. 钢板筒仓:指储存粮食散料的钢结构直立容器,平面以圆形为主。主要形式有焊接钢板、螺旋卷边钢板、螺栓装配波纹钢板、螺栓装配肋形钢板、螺栓装配肋形双壁及装配钢结构框架式等。

29. 大修仓容:指进行大面积防水或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的仓容。

30. 保粮设备:指通风、熏蒸、粮情测控、谷物冷却等设备。

31. 进出仓设备:指粮食进出仓使用的输送、清理设备。

32. 可用建设用地:指现有可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处置的土地面积。

二、填报说明

1. 隶属关系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两类,外资企业按项目所在地地方企业填报。

2. 填报单位除中央企业外,其他企业(包括外资企业、跨地区的地方企业)的项目原则上按属地化填报。由两家以上企业合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由股权最大的企业填报。

3. 项目类别请按照该项目在履行立项审批(含核准、备案)程序时确定的项目名称分类填报。没有名称或批复名称不明确的按主要建设内容判断归类。例如,某项目建设内容有新建平房仓、立筒仓、油罐、批发市场、铁路专用线以及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如其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后主管部门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粮食物流中心”项目,则该项目类别应填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一栏,如其批复(备案)的项目名称为“XXX储备粮库项目”,则应填入“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一栏。

4. 投资情况中,按投资用途分的投资合计数与按投资来源分的投资合计数应一致。

5. 填报单位有2个及以上项目时,一个项目填写一张基础报表。

6. 单个企业填报统计软件的企业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填报统计软件的汇总版并逐级上报。

7. 农户科学储粮项目以县为项目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的数据为全县合计数。

附件5:

2014年度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年报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为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基础工作,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区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计对象及范围

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粮食行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中,中央企业需统计分省(区、市)的相关情况。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和《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统计对象为各级粮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各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将统计数据上报总公司的同时抄报自治区粮食局,数据由总公司汇总并上报国家粮食局,各地不再重复统计。

从事多种经营的粮食企业仅填报涉及粮食流通业务的有关情况。

二、统计时间

统计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统计时期为2014年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统计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指派专人负责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组织好报表及软件下发、培训、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扩大统计覆盖面。一是继续将玉米、粮油食品、杂粮和薯类、饲料加工及粮机设备等五类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二是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统计力度。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粮食行业人才情况,更好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服务。

(三)认真做好数据审核报送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填表要求,认真审核报表,既要防止虚报、瞒报、漏报,又要避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上报及时。

四、报送方式

(一)请各单位使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并将统计软件积极推广到基层单位使用。2014年统计软件略有变化,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

(二)报送材料。一是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统计汇总表、统计分析报告;二是本单位已报送数据的企业(不含中央企业)名录;三是以刻录光盘的形式报送软件生成的上报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企业名录的电子版。

(三)报送时间。请各单位于2015年1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局人事处。

联系人:崔红梅;联系电话:0991-2355369;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246号 自治区粮食局人事处;邮政编码:830002

软件服务电话:(010)58858848,58858900(传真)

2014年度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年报填报说明

一、《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表1)

(一)2014年报表继续沿用2013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本表统计的是2014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同时填入“事业单位”和“其中: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

3. “企业”既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又包括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按工商注册所在地分层次统计。

4. 要注意“从业人员”与“职工人数”概念的区别,主要是“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在内的其他从业人员,而“职工人数”中不包括这部分人;“职工人数”中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从业人员”中不包括这部分人。

5. 要避免重复统计,各省不统计本省行政区内中央企业,地市不要统计本行政区内省属企业,以此类推。

6. 中央企业下属单位均统计在“中央单位”中,并按表1样式另作一张分省分布情况表。

(三)表内表间关系

1. 表内关系:“从业人员”总数等于“在岗职工”与“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并分别与按层次划分、按学历划分、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要一致;“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之和。其他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2. 表间关系:表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和构成粮食系统,其“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人数分别与表2中上述指标数据对应相等,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分别大于或等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表1中行政机关“在岗职工”人数之和大于或等于表2“公务员”人数。

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表2)

(一)2014年报表继续沿用2013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本表统计的是两个部分内容,前一部分是“职工基本情况”,后一部分是“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2. 统计时间前后有所区别,“职工基本情况”统计的是2014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的是2014年全年时期资料。

3. 要注意人员结构分类。其中,“公务员”包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工勤人员除外);“企事业管理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人。“双肩挑”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按其所聘岗位填写,比如某粮库主任既是单位领导又承担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但此人聘任已受聘主任一职即统计为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实行聘用制的,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填写。

4. “职工人数”与“参加培训人次”没有必然联系,原因是某职工当年可能没有参加培训,也可能参加多次不同类型培训。但某行若没有人员则不应填写培训人次。

5. 培训情况统计的是培训时间连续3天以上的培训。

其中:培训时间指参加一次培训的时间,如某人当年共参加了三次培训,则培训时间按三次分别统计。

培训类型中,“公务员培训”专指公务员参加的培训,其他人员不填此项;“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当年在读和当年毕业的,如当年毕业人员再次参加其它学历学位教育的,按两人次统计。

培训渠道中,“高校科研机构”既包括高等院校本身,还包括其下属单位,如各高校设立的培训中心等。

6. 中央企业下属单位按层次均统计在“中央单位”中。

(三)表内关系

1. 纵向(甲栏):“职工人数”等于“在岗职工”与“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之和;“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长期职工”人数等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人数之和。

2. 横向(乙栏):“职工人数”分别与按层次、按学历和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一致;职工参加培训人次分别与按培训时间、按培训类型、按培训渠道划分的总人次一致。

其他表内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三、《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一)2014年报表继续沿用2013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本表统计的是2014年全年的时期资料。

2. 注意与表2粮食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的区别。本表统计的是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既包括面向系统职工的培训,又包括面向社会的培训;而表2“参加培训人次”只是统计本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其培训机构既有系统内单位,又有系统外单位。

3. 中央企业举办培训班情况统计在“中央单位”中。

(文中所有报表详见书面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