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自治区2015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22.09.2014  14: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外事、外经)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外事)部门:

为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战略需要,现就做好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开展各类人才队伍出国(境)培训,进一步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区稳步发展和长治久安。

(一)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项目结构。各项目单位要按照“从严控制、为我所用、突出重点、少而精”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增加专业人员特别是后备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的比重,严格防止一般性项目的规模反弹。

(二)大力提高出国(境)培训项目针对性。培训项目须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培训主题要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接待机构培训特长相符。加大对领域优势明显、发展经验丰富的非热点国家(地区)培训项目支持力度,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培训项目规模。

(三)审批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实行优胜劣汰,重点支持针对性、专业性强的高质量培训项目。要把上年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执行率较高,培训总结报送、培训成果总结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管理工作做法比较好等因素,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四)申报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项目应真实准确。凡列入计划但执行中存在派出人员专业结构、境外培训课程设置等与立项填报内容严重不符的,将取消立项资格。

(五)各单位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均应列入自治区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内,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派出。未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派出。

二、立项原则

(一)优先安排项目。

1.优秀专业骨干人才中长期培训项目。

2.根据国家重点、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科研开发、生产试制以及基础研究等领域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

(二)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1.实施软件与集成电路和东欧独联体专项培训,重点支持国家、自治区急需的专业性培训项目。

2.继续组织实施软件与集成电路、重大装备制造、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专项出国(境)培训计划。适时拓展其他相关重点领域的专业人才专项出国(境)培训。

3.其他涉及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领域关键环节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三)重点支持项目。

1.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大发展战略研究、新兴产业培育、新型城镇化建设、民生保障、法制建设等涉及宏观管理和改革创新的培训项目。

2.以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创新驱动和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学习关键技术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培训项目。

3.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培训项目。

4.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中心工作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安排的培训项目。包括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科技进步、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培训项目。

(四)严格控制项目。

1.严格控制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规模,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调训本地区党委管理干部及后备干部。地市级和县级党委组织部不直接组织境外培训,地市级及以下其他部门也不组织党政干部综合管理类培训项目。严格控制赴热点国家的党政类培训项目。

2.从严控制双跨培训团组。根据国家规定,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申报双跨培训团组项目。确需组织地方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地州市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

3.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单位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单位不再申报。

(五)禁止组织项目。

1.凡属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申报出国(境)培训项目。不得申报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性质等一般性培训项目。

2.培训主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与组团单位主要业务无关的培训项目。

3.无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培训团组项目。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培训项目,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三、申报要求

(一)培训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加强对培训项目必要性、针对性、可行性的论证。项目申请表中专家评审栏应由相关领域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专家填写评审意见。

(二)严格控制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在外培训时间,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可压缩至10天,欧美等其他国家可压缩至14天。所去城市数量应相应减少。

(三)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选择专业对口的境外培训机构并与之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

(四)严格遵守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经费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五)政府间协议、引进技术设备合同规定以及境外资助的培训项目应在申报时予以说明。凡有境外资助的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及境外资助方、培训机构及培训内容等相关背景说明。

(六)对以往执行过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单位,在申报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须通过《出国培训成果/总结在线申报系统》报送2014年出国(境)培训总结或近几年执行出国(境)培训成果。

(七)2015年培训项目计划统一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网址: http://www.safea.gov.cn/ )。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管理系统于2014年10月12日开始正式启用。各项目单位可先参照《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请表》做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待系统开启后,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联系,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后,再在网上填报项目申请表。

四、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的1-2天内,要再次登陆网站查看初审情况,若已通过初审,可直接打印上报纸质材料,若没有通过初审,必须尽快修改材料并再次提交,直至初审通过后,再用A4纸在线正反面打印《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请表

(二)申报项目超过1个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我们将参考汇总表中的排序,但不排除不按顺序审批的可能。

(三)政府间协议、引进技术设备合同规定以及境外资助的培训项目应在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五、截止时间和上报材料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逾期将不予受理。上报材料如下:

(一)《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请表》A4纸一式2份。

(二)《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汇总表》采用excel格式,A4纸一式1份(需电子版),并盖章。

联 系 人:殷晓兰

联系电话:0991—3689757 传真:0991—3689923

地 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培训部(邮编:830011)

 

附件:1.2014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请表
                                      2.2015年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汇总表.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