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关于改革和完善年检制度并做好2014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革和完善年检制度并做好2014年度
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乌事登〔2014〕6号)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 直属事业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各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4号)的规定及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现将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做好2014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年检制度内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从2015年起每年3月31日前,市属、区(县)属、授权登记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分别向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事业单位在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到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相关网站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
5.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法定年度报告提交时间,事业单位必须把握好时间节点,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1.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形成监管联动机制,促进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检等部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将其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
3.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重点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要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要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依《条例》开展活动情况等,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二、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
(一)年度报告时间: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
(二)年度报告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可在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基础上整理修改,年度报告内容字数控制在1200字左右;年度报告书内容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2014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的内容和审查方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和有关附件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由集中时间进行改为全年度进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对年度报告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报送和公示程序:
1.事业单位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2.将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系统显示提交材料已经受理机关审理通过)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时交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体材料如下:
①《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
在系统“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右侧下载打印。封面填写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事业单位委托意见栏和举办单位意见栏按填报说明进行填写。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③2014年本单位《资产负债表》一式三份,须同时加盖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④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同时加盖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行政公章,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⑤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材料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和提交人姓名、提交时间。
3. 登记管理机关受事业单位委托在本级“机构编制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年度报告公示专栏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六)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先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登记相关材料并经审理通过后,再提交年度报告书。变更登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可不提交);
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5.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①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印章印迹备案书》;
②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③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含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④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印章印迹备案书》、原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⑤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⑥变更开办资金(现开办资金比原登记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产负债表;
⑦主管部门变更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以上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为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同时加盖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行政公章,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和提交人姓名、提交时间)。
(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遗失或毁损,但尚未补领的事业单位应先通过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管理系统提交证书补领相关材料并经审理通过后,再提交年度报告书。证书补领时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一式三份;
2.未遗失或毁损的证书正本、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已遗失证书正本、副本的,须提交在报刊上发布的原证书遗失声明一式三份;
4.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
5.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可不提交)。
以上提交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字样和提交人姓名、提交时间。
(八)其他事项
1.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法人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并开展保密性审查,对其中发现的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项,督促事业单位更正后,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区(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安排部署本区(县)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本区(县)年度报告工作总结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涉密事业单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不进行公示。
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具体见附件)。
5.《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印章印迹备案书》等可在事登一群176209261共享内下载。
6.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王瑾 阿依努尔·买买提
联系电话:4656309 4656920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填写说明
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附件
事证第 号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 年度)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书》 登 载 事 项 | 单位名称 | |||||
宗 旨 和 业务范围 | ||||||
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 ||||||
开办资金 | ||||||
经费来源 | ||||||
举办单位 | ||||||
对《条 例》和 实施细 则有关 变更登 记规定 的执行 情 况 | ||||||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 ||||||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情 况 | ||||||
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 ||||||
资产 损益 情况 | 所有者权益合计(净资产合计) | |||||
年初数(万元) | 期末数(万元) | |||||
受奖 惩评 估及 诉讼 投诉 情况 | ||||||
接受 捐赠 资助 及其 使用 情况 | ||||||
人 员 编 制 | 上年末 | 从 业 人 数 | 上年末 | |||
本年度 | 本年度 | |||||
网 上 名 称 | .公益 | |||||
事业 单位 委托 意见 | 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公示我单位年度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 意 见)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1.事证第 号:填写本单位法人证书号码。
2.( )年度:本次年度报告填写“2014”年度。
3.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的公章。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按法人证书实际内容填写。
6.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按《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实际发生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7.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本单位在2014年度内:① 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了哪些具体的业务活动;②取得的主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用数字说明);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④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8.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填写本单位业务范围涉及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文件,涉及多项的,应分别填写、并证明有效期。
9.资产损益情况:按资产负债表年初与年末实际数填写。
10.受奖惩评估及诉讼情况:“受奖惩情况”填写是否受到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奖励和惩处以及所受奖惩的项目;“评估情况”填写是否接受过评估以及评估的结果,没有的必须填写“无”;投诉情况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1.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填写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
12.人员编制: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机构编制部门未核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不填写此栏目。
13.从业人数:填写实有在职人数,包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人员(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短期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未按有关规定招用的人员等)。
14.网上名称:只填写中文域名。
15.事业单位委托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16.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事业单位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该年度报告书已经保密审查,可以向社会公示”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17.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填报日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