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2017年全社会节能监察计划

15.03.2017  00:31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规定,结合年度节能工作要点,印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7年全社会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新发改节能监察[2017]1号,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计划》”),全面启动了2017年自治区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

节能监察计划》明确提出将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通过探索建立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全社会节能监察机构作用,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方式,对各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所属2014年以来批复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推进情况;2014年以来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企业阶梯电价执行情况;2016年全社会节能监察整改意见落实和2017年工作开展情况等五项内容进行专项监察。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节能监察计划》要求,研究制定各专项监察实施方案,依法对列入年度节能监察范围的用能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和书面监察,对监察发现问题的用能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进行公开曝光,为完成自治区“十三五”节能目标任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