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15.04.2016  19:29

新林传发〔2016〕48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生态立区”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要求,着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培育生态文化根基,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美丽乡村绿色家园,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生态文化村”的遴选命名活动。根据《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的函》(中生协函〔2016〕6号)文件的精神,根据遴选推荐活动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国生态文化村 是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文化繁荣、生态产业兴旺、人与自然和谐、示范作用突出的行政村。

开展“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旨在树立农村生态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发掘和保护民间生态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具有区域及民族特色的生态文化传统,不断丰富生态文化的时代内涵。通过生态文化村建设,传播生态文化知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和带动美丽乡村建设,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乡村生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地方绿色经济增长,让百姓共享生态文化成果。

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组织本地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于规定时间报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命名数量由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遴选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开展遴选命名活动。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确定的条件和要求,组织遴选和推荐工作。我厅依据申报材料,进行筛选,报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

三、申报要求

(一)各地州市林业局可推荐行政村1-2个,往年申报未入选的可以重新申报。

(二)请于2016年4月22日前将“全国生态文化村”申报书及能反映候选单位特色的高清晰度照片20—30张(含数码照片底片)一式6份(A4纸装订成册并附说明),影像资料光盘6张(15分钟左右,可另附宣传光盘),一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林业厅宣传信息中心。所有申报资料均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光盘)和书面材料。

(三)开展“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依据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制定的《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规定的遴选方法、标准和申报表执行。

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和申报书电子版,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网站(http://www.xjlyt.gov.cn)政务信息栏下载,正式申报书文本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书是组织遴选的重要依据之一,请务必按评审要求逐项认真、准确填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遴选推荐范围。“全国生态文化村”申报书封面的推荐单位一律填写“自治区林业厅”或者留白不填。

(五)各地州市收到文件后,请将文件尽快转发各县市,并指定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报自治区自治区林业厅宣传信息中心。

各地州市林业局在推荐和申报工作中,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所推荐的候选单位符合《办法》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真正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我厅根据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要求,择期对2009年以来命名的“全国生态文化村”开展一次抽查。

有关事宜,请与自治区林业厅宣传信息中心联系。

电话(传真):0991—5851215   

联  系  人:李    娜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2号    邮编: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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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厅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