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12.10.2017  00:23

 

新人社发〔2017〕54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2017年9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根据自治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8%。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0.5%。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

二、确定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6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9617.2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7.6%。

2.国内贸易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825.9亿元,比上年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9%。

3.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0.6%。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63.43元,比上年增长8.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3.18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7%。

5.全年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2%以内。

(二)2017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0%。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

4.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3.5%左右。

5.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生产总值增幅。

6.城镇新增就业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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