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04.01.2015  02:56

新疆乌鲁木齐市再次提高残疾军人、符合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老红军、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月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了解到,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不断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根据新疆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补助标准。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此次提标,主要对八大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60元,全年达到5520元。

乌鲁木齐市确保提标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每名优抚对象手中,使其更多更好地享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怀。

同时,在新疆提标基础上,对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的城镇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1080元,农村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再增加540元。(贾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