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 及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4.03.2016  12:39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乌政发〔2015〕150号)的具体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不相适应的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详见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对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不相适应的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列入废止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五、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修改内容:第十条修改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
        (2005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修改内容: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
        三、乌鲁木齐市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

        修改内容: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一、《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工商系统主动服务首府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20条举措的通知》(乌政办〔2012〕96号)
        废止理由:其中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规定相抵触。
        二、《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增效转型升级的8条举措的通知》(乌政办〔2013〕374号)
        废止理由:其中部分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中“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