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16.03.2015  13:24

新林办函〔2015〕40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法〔201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决定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实行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主要内容

各地州市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政策、法规、制度、文件等,防治资金的安排、使用,防控工作的部署和所实施的重要举措,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开展的重大行动等情况。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自2015年3月1日起,每月20日前,将当月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以各地州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机构文件报送我厅,同时发送电子版文稿(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若无进展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其他要求

各地要明确专人开展月报工作,在首次月报文件中,请确定一名联系人并报送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王岩

电话(传真):0991—5812487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