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18岁后可变更一次民族成分

27.06.2015  03:44
          据人民网6月26日报道  国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该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分,确认其民族成分。
          《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办法》明确,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分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分,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分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分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