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流动就业人员多次跨地区转医保缴费年限可互认
今年起,新疆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疆内或内地别的城市就业,多次转移医保关系也无需担心,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可互认。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本规程从2016年9月 1 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流动就业人员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这些人员流动到其他城市就业时需要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其中,针对流动就业人员多次变更参保地的,转入地(含兵团、内地)应按规定计算并核定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要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互认。对重复缴费的,转入地应按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如实记载重复时段的缴费信息。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疆内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结算住院费用时,各统筹地区以入院时间为计算依据。
此外,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自治区社保局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从2010年起就已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操作,以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续接,需要先到转入地参保,转入地开具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后,转出地经办机构才可根据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函办理参保凭证。新规定施行后,单位或个人在转出地停保的同时,可一并开具参保凭证,意味着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更便捷。
新闻链接:接续成功即可享受待遇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凭“参保(合)凭证”向转入地(含兵团、内地)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转入地继续参保缴费且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间断,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转入地用人单位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
也就是说,如果在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发生了医疗费用,3个月内正常转移接续,并足额补缴费用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支付;超过3个月的,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补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一旦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关系转移成功,将不再享受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也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