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20万元
从2015年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度扩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部署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以公共产品投资促进稳增长调结构,决定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助力贫困学子和技能型人才成长。
会议确定,在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
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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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三年可减税9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度扩大的利好消息,让新疆小微企业主王海让兴奋不已,就在不久前,王海让从乌市一家中学物理老师的岗位上辞职下海,创办了八方聚祥商务推广机构。
王海让告诉记者,创业者都希望成本能节省一分算一分,此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将有效减少企业经营成本。
根据此次发布的小微企业减税新政计算,一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的小微企业,此前每年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25%=5万元,但从今年1月开始的3年内,这家小微企业只需要每年按照20万×50%×20%=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减税3万元,3年减税9万元。
目前,小微企业占全疆企业总数九成以上,纳税占35.9%,就业比重达73.2%。为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小型微利企业内生动力,自2010年开始,小微企业减税东风加疾,5年来屡次扩容。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政,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由3万提高至6万。
随后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小微企业开始实施新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10万元(含10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一政策实施后,小微企业税负进一步减轻。同时,以往的审批制转为了报备制,也就是说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目前,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已全面落实此前国家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充分把握小微企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以优质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截至2014年底,税务机关已核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近6300户全部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额1800余万元,实际受惠面达100%。(刘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