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多项补助扶持旅游业发展

13.06.2016  02:13

  今年,尉犁县出台多类优惠及补助政策,多项补助资金扶持旅游业发展。这是记者近日在采访尉犁县旅游局局长马兴建时了解到的。

  马兴建告诉记者,这些优惠及补助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尉犁县投资发展酒店(宾馆)、农(牧)家乐、旅游商品(纪念品)、特色餐饮等旅游相关行业而制定的,惠及酒店(宾馆)、农(牧)家乐、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及制作销售、特色餐饮、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

  凡在尉犁县新注册经营宾馆(酒店)、特色餐饮的企业和商家,年销售收入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依据纳税票据给予开业当年营业税纳税金额等额的一次性鼓励补助资金。

  餐饮企业开发的菜品和食品经新疆餐饮协会等相关部门评为特色餐饮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3000元。

  被新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农(牧)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5万元、10元万、30万元奖励补助。鼓励已评星的农家乐进行晋级升星,对成功晋级升星的,按照相应差额进行奖补。

  凡在农(牧)家乐内投入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修建游乐设施、儿童娱乐设施,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常年提供歌舞演艺、特色杂耍表演、传统手工艺表演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

  凡在墩阔坦乡、喀尔曲尕乡沿塔河两岸利用自家庭院开设家庭旅店和家庭农(牧)家乐,经旅游、食品、卫生、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根据店面规模享受政府一次性开业补助3000元—10000元。

  设计及制作具有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行业竞赛中获得名次或者获得特殊称号的,将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县级1000元、州级2000元、区级5000元、国家级10000元。其设计制作的特色旅游商品经商标注册获得巴州知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10000元奖励。

  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纪念品),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票证,年销售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被文化旅游部门评为旅游、民俗文化项目基地称号的,根据实际投入资金情况,给予1—20万元补助。

  尉犁县户籍人员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并考取导游证,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并获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优秀导游员,并签订劳务合同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