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将多举措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09.11.2016  20:36

  (记者史传芝)工程款没有到位,暂时无法发工资。今后,这样的借口行不通了。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

  如果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意见》也从多方面入手提高其违法成本,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将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人社、住建、银行等多部门将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并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将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的失信违法成本。

  《意见》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项目竣工后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拒不签订合同的行为,人社部门将及时督促整改、行政处理或处罚。

  发生欠薪找谁要?《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意见》规定,2017年 1 月起,新开工建设项目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同时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动态掌握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基础上,为其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及工资支付银行卡,由银行按月从专用账户上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其银行卡。

  《意见》不仅要求各部门加大工资支付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企业的失信违法成本,也“以奖代惩”规范企业行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各承担50%。若企业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当年可不缴纳工资保证金。

  据悉,自治区将通过多方面举措,到2020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