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对排污企业开出首例“按日计罚”罚单

14.05.2015  14:18

  为严格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区域环境质量,2015年2月,新疆哈密地区开出新疆首例“按日计罚”罚单。

  2015年2月5日,哈密地区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潞安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发电锅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检查当天烟尘、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持续超标。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哈密地区环保局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将在30日内对违法排污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不能完成整改任务将可能承担“按日计罚”的法律后果。

  2015年2月12日,哈密地区环保局针对该公司2月5日的超标排污行为进行审议,决定对其实施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地区环境监察支队30日内组织复查。3月3日,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未改正违法行为。随即,哈密地区环保局依法启动了“按日计罚”程序,计罚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至3月3日共26天,“按日计罚”罚款金额为208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该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新疆首例“按日计罚”案件。“按日计罚”的实施有助于改变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对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