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厅对乌昌地区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03.09.2016  04:07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精神,确保《2016年自治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落到实处,8月29日开始,自治区环保厅开展了对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和乌市高新区、米东区和玛纳斯县等五个环保部门的年度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此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主要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三项内容为主,分别对被稽查单位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和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环保部门是否存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等行为。

  本次稽查工作的开展,对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全区环境监察队伍职业化水平有着良好的指导作用,对于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工作组将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