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5.05.2015  22:33

自 治 区 机 关 发 电

新人社明电〔2015〕49号

 

关于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内地有关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州市特别是南疆地区积极组织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到内地就业,取得明显进展。但是,在组织农业富余劳动力到内地就业工作中也出现了把关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管理不细致、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州、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在同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实行直接领导、直接管理,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健全完善覆盖全工作流程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有制度、有组织、有管理地开展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到内地就业工作。已经建立领导机构的,要加强力量、有效运转;目前尚未建立的领导机构的,要抓紧时间建立。

二、细化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州、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一)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各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负全责,主要责任包括:

1.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拟定本地州农业富余劳动力到内地就业的管理办法和鼓励政策、措施。

2.负责与对口援疆省市前方指挥部联系沟通,协调开展与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间的劳务对接活动,并协调解决本地区与对就业地间劳务对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3.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和本级组织的到内地就业具体工作的审查审定。具体方式可采取每批次有组织赴内地就业项目的前置审定制度,审定内容主要包括赴内地就业人员资格及相关培训等情况确认、与就业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间就本批次劳务对接工作的沟通确认、带队干部资格确认等。

4.负责按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实名信息,包括组织赴内地就业项目的县市、项目名称、就业地及就业企业名单、项目执行时间、赴内地就业人员名单、带队干部及相关人员名单等。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到本月20日,在每月25日前通过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上报。

(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管理本县市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主要责任包括:

1.负责宣传就业政策和转移就业典型事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变思想观念,自愿报名到内地就业。

2.负责开展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协助和监督组织实施单位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务工人员体检和资格审查工作。

3.指导、协助组织实施单位到内地对接考察劳务,审核组织实施单位与内地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协助和监督组织实施单位择优选派带队干部。

4.定期对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内地企业就业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做好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等活动。

5.按照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及时提交每批次到内地就业项目的前置审定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劳务输出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开展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单位,对本批次农业富余劳动力到内地就业负直接工作责任。主要职责有:

1.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地考察内地企业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与内地企业对接洽谈,签订劳务合同。

2.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自愿报名到内地就业,审核人员资格,组织务工人员培训和体检,为务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做好前往内地和返回途中的服务保障工作。

3.选派政治可靠、作风优良、能力突出、懂双语的干部带队,驻企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为带队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4.及时向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与内地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每批次拟到内地就业人员和带队干部情况,经审核批准后组织落实劳务合同。

5.按照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定期报告务工人员在内地工作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带队干部职责

带队干部是由组织实施单位选派,常驻企业对务工人员进行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对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带队干部要与务工人员同吃同住,认真负责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要责任包括:

1.代表组织实施单位与企业沟通协调,落实劳务合同规定事项,协商解决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的问题。

2.根据企业要求协助经营管理,组织指导务工人员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协助落实生产计划,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3.加强务工人员日常服务管理,落实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突发、偶发事件,保障务工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务工人员生产生活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务工人员稳定就业。

5.宣传党的政策,组织务工人员学习生产技能和文化知识,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务工人员精神生活,增进民族团结,抵御宗教极端思想。

6.定期向组织实施单位报告我区务工人员在内地企业工作生活情况,报告、请示有关工作事项,落实有关工作安排。

三、严格执行工作程序

(一)在选择务工人员和用工企业时,严格落实“四不转移、四不输送”原则。即:务工人员不是自愿报名的不转移,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转移,品行不端、有劣迹、有前科的不转移,有严重疾病不宜外出的不转移;效益差、待遇低、工资没有保障的企业不输送,住宿、伙食条件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的企业不输送,工作条件差、职业卫生安全不合格的企业不输送,管理不规范、不讲信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不输送。

(二)在组织落实过程中,严格落实“四个到位”。一是劳务洽谈要到位,组织实施单位要与内地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一律不得组织务工人员外出。二是对接沟通要到位,组织实施单位在签订劳务合同后,要主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报告相关情况,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认可;没有得到内地相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一律不得组织务工人员外出。三是外出前培训要到位,对自愿报名到内地企业的务工人员,组织实施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国家通用语言、组织纪律、民族团结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组织到内地就业;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组织到内地就业。四是服务管理要到位。务工人员集体前往内地或返回的,组织实施单位必须安排好途中生活,确保务工人员安全出行;务工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带队干部必须随队服务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随时协调解决务工人员遇到的困难,确保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安全生产。

四、健全督导工作制度

(一)加强工作督导督查。各地州、县市要对照自治区要求,立即对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督促组织实施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问题发生。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督导督查制度,形成日常监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的督导督查工作机制。

(二)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各地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着手制定完善有组织到内地就业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的主要任务、主要责任和具体政策措施,规范细化对接考察、劳务合同签订、人员培训及资格审核、带队干部服务管理、出行和返回的服务保障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审核程序,建立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转流畅的工作机制。

(三)完善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各地州、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就业资金要优先保障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支出。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地州、县市与内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务对接活动、单批次到内地就业人数超过100人、涉及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工作的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告。

(五)建立实名统计上报制度。每月20日前,各地州应将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情况统计表和自治区有组织到内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表(附件2和附件3)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月份可先手工填报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情况统计表,并抓紧填录自治区有组织到内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表。6月份上报统计报表时,两表一并通过农村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HTTP://222.82.215.217:12343)报送。上述报表作为我厅兑现鼓励政策的依据。

附件: 1.自治区2015年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任务指导计划表.xls

          2.自治区农业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到内地就业情况统计表.xls

          3.自治区有组织到内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表.doc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9日